词条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概述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南通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服务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南通 市 司 法 局 南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详细内容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对象为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包括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以文明规范、诚信执业、遵纪守德、优质服务为原则,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服务职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委托,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服务内容: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商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代理各类仲裁案件,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五)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第七条 服务承诺: (一)热情服务。热心接待当事人,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相递,一颗爱心相随,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举止文明,周到服务,耐心倾听,细致解答,让当事人怀着焦虑而来,带着满意而去。 (二)诚信服务。忠实于宪法、法律,恪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客观地向委托人告知法律风险,不对判决或仲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擅自转委托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 (三)规范服务。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违规风险代理;不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不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不暗示、诱导、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优质服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项目谈判、企业兼并重组、招商引资、推进农村改革,为有关领域和环节的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积极协助和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精心做好诉讼、调解、仲裁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其他弱势群体实行减免收费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廉洁服务。不在任何媒体(包括网络)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广告宣传;不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诋毁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接受委托人代理费以外的一切费用、财物,不接受委托人娱乐消费活动安排;不在非办公场所会见承办法官,不接受法官介绍的诉讼案件,不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不借法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它利益。 第八条 违诺处理:对违反上述承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南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会员处分规则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南通市司法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诺行为可向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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