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 |
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业公司、兼营公司)、交通厅,有关铁路、港务、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长航局: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就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货物品名为食盐(铁路货物品名代码1410)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食盐只能在附表一规定的铁路发站和水路起运港办理发送业务,其余车站和港口不得办理食盐的发送。 三、食盐的铁路、水路运输计划,由各省盐务局或其授权的盐业公司统一归口提报。 四、托运食盐必须持有食盐准运证,铁路整车运输和公路运输一车一证;铁路零担、集装箱运输和水路运输一票(即一份货物运单)一证,一次有效。无食盐准运证的,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五、食盐准运证(样式见附表二)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货同行,第三联寄销区省盐务局(盐业公司、兼营公司)、县铁路运输及水路、公路跨省运输的,使用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该证由产区省盐务局根据销区省盐务局要盐计划,向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领取;经水路、公路省内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签发。 六、食盐准运证签发单位盖章有效,复印件无效。食盐准运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45天(公路运输有效期3天)。货物承运后,承运单位在食盐准运证第二、第三联上加盖承运戳记(公路个体运输户签字)。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国盐业总公司、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运管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盐的运输管理的通知》(中盐运[1993]13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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