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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切实做好株洲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释义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ZZCR—2009—01028

株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服务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就业。要开发一批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岗位,重点是“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从2009年起,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牵头每年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乡镇、村和部分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争取用3-5年时间,做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人事、卫生等部门牵头每年选派适量医卫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卫生院(室)就业。“三支一扶”期间大学生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等项目经费,按省里规定执行。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确保每年全市公益性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应占招收人数的5%-15%。

(三)由人事部门和编办牵头负责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聘制度,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由各级人事、编办集中归口管理,每年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市人事、教育部门根据全市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全市各地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中,每年安排40%以上的名额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五)人事部门在今后全市新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中,对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笔试加10分,并优先录用。对参加“三支一扶”等国家规定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按规定给予加分。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军队国防建设。从2009年起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代偿,学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一)企业招用2009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07年以后毕业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大型企业占职工人数5%以上,中小企业占职工人数1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以上,可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50%给予补贴。

(二)劳动、教育、人事部门免费为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初任以及权益保障服务。

(三)人事、教育、劳动部门对到省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见习期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四)公安部门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公安部门要放宽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五)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的用人规模,贷款的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七)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科技部门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全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每年年初报市政府批准。

(二)由市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牵头积极支持高校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聘请创业培训教师、成功企业家和有关院校、部门等专家组织创业导师团,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示范带头作用,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采取鼓励措施。

(三)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的担保条件的,可按其吸纳人员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两年财政全额贴息。

(四)开展创业大赛,由市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大赛”等系列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活动。在培训学员中,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并给予奖励。

(五)加大创业政策宣传、完善创业服务。由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并制定《大学生创业指南》,发放到各院校。

(六)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收费。

四、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一)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托底”就业援助。在基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建立援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人本服务。

(二)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即: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按照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办法,实行动态为零的工作目标。并参照零就业家庭援助的政策提供就业岗位,实行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及事业单位招聘(限2009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07年以后毕业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考试一律免收报名费、体检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在就业专项费用中补贴。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对高校毕业生离校返回所在地区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完善统计台帐,每月进行定期分析,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为就业援助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资金纳入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保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必需经费。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档案免费托管制度。教育部门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免收档案托管费,所免经费按照相关标准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全额补贴。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可凭《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四)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以市人力资源市场为龙头,每季度进行高校毕业生市场需求状况分析和信息发布。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株洲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应开辟专栏,组织就业政策宣传,免费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教育部门及各高校就业指导和服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市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建立就业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制度。建立株洲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总站,并实现网站与株洲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及本市所有高校的互联互通,构建一个网网相通,方便快捷的毕业生就业网络服务平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岗位需求、招聘动态等各类就业信息,促进大学生及时就业。

(六)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定期举办大中专(职)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为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选才提供平台,并常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推行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积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指导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定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推行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由见习到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牵头制定见习基地。见习对象以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主,见习时间为6个月,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见习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级次为一般见习人员提供每人每月400元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全额补贴。

七、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经费的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支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目标考核。制定相关部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具体服务措施和办事程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就业工作整体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工作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管理机构,把株洲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管理中心纳入株洲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体系有关政策。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激励机制。树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典型,对在基层、各类企业等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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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6: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