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 〔2011〕2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精神,加快建立具有吉林特色的孤儿保障体系,大力提升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孤儿养育制度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省现阶段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970元、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670元 (含原渠道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 (州)、县 (市)四级财政承担。各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增长机制。 (二)拓展家庭寄养渠道。按照国家要求,引导和扶持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孤儿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指导孤儿寄养家庭认真履行应尽义务,当地政府给予养育费用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支持中国公民依法开展孤儿收养,并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三)推进机构养育创新。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养育资源,加大养育模式的创新力度,提高孤儿养育质量。省孤儿职业技术学校要发挥省级孤儿养育示范基地的导向作用,地级市和孤儿数量较大县 (市)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当地孤儿的收养教育工作。农村家庭寄养有困难的分散孤儿,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搞好养育工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四)加强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监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每年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到实处。 二、逐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一)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有病住院的孤儿经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后,在封顶线内通过医疗救助予以全额报销;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由政府通过慈善专项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商业保险等渠道解决。 (二)做好残疾孤儿康复工作。按照卫生部等5部委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残疾孤儿医疗康复的范围,并优先享受医疗康复项目。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孤儿康复工作。 (三)发挥医疗保障机构作用。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诊所、卫生所 (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免费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免费为孤儿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组织开展感染儿童治疗关怀、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工作。 (四)开展慈善专项救助活动。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 “明天计划”和 “重生行动”项目,做到有一例做一例。大力开展慈善 “生命之光”、白血病、脑瘫等专项救助项目,筹集社会捐助资金用于保障患重大疾病孤儿的辅助救治。 三、全面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 (一)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并享受最高生活补助标准;对于非寄宿生家庭生活困难的,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 (二)落实孤儿高中、职业等教育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的政策意见,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体系。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三)努力为残疾孤儿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就近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或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大力扶持孤儿成年后的就业 (一)加强孤儿成年后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政策,将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等政策。针对孤儿实际需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加强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的,按优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条件,享受创业税收优惠,需贷款扶持的,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三)拓宽孤儿成年后就业渠道。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对成年后就业困难或参军复员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任职选聘工作中,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孤儿。参军复员的孤儿,优先安排工作。 五、积极推进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 (一)推进农村孤儿住房建设。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全省农村泥草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享受最高资金补贴标准。同时,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途径筹措孤儿建房资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确保无住房孤儿能够有房住。 (二)落实城市孤儿住房优惠政策。居住在城 (镇)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在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中,优先安排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六、建立健全孤儿保障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 “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等方面的经费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条件。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落实孤儿保障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抓好儿童福利机构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推进省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建设,搞好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全面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 (三)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及时查找弃婴和儿童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大力倡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援助。 (四)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