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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64号提案的答复
释义

吴献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景区车辆办证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赤水市景区环保观光车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从2005年至2007年先后购进了20台五菱WLQ2110型旅游观光车,经营旅游业务(每人每车20元)。2006年接群众举报后(同时举报的有赤天化集团公司,已处理),对此事进行了了解,属实(当时有12台旅游观光车)。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上级指示为不影响赤水市旅游招商工作和百龙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要求征稽所与百龙公司协商处理,征稽所多次上门要求百龙旅游公司提供该车的相关手续和办理养路费的相关手续,未果。

2006年,由赤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传中,召集赤水市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明华)、赤水市交通局(局长李继宁、副局长张清平)、赤水市运管所(所长袁照富)、赤水征稽所(所长陈业辉)、赤水市百龙旅游公司(吴总、苏总)等相关部门参加就“关于赤水市百龙旅游公司旅游观光车”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另一次,由赤水市人民政府调研员刁维斗主持召开的协商“赤水市百龙旅游公司旅游观光车”相关事宜,但赤水市旅游百龙公司一直未提供观光车的相关手续,2006年10月征稽所又以赤征稽[2006]7号文件书面通知百龙旅游公司,而百龙旅游公司置之不理。

在多次催促和政府两次协调会后才发出书面通知,而百龙旅游公司置之不理的情况下,2007年2月,征稽所才在征费微机上将该公司车辆贵C90867进行锁定。2008年6月27日,赤水市景区环保观光公司才提供该车的相关资料,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参数表、购车发票和车辆照片。同日,征稽所将该车解锁可以办理相关养路费手续。

2008年7月1日,征稽所以赤征稽呈[2008]6号文件“关于旅游观光车缴纳养路费的请示”请求上级,上级回复指示,考虑到赤水旅游投资环境的发展,同时也考虑到该车的特殊性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处理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备案。

该公司提出:1、景区环保观光车没有上路行驶,属场内用车,属于特种车辆不应征收养路费。2、该批车辆已在赤水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了登记并进行了技术检测。同时,市技术监督局人员也认定景区环保车属特种车辆,养路费征稽部门向其征收养路费没有政策依据。该公司后经咨询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其答复与技术监督部门一致。

根据《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四)凡有自建、自养专用公路单位的车辆,其单线里程20公里至30公里(指最长的一条出口线,不含生产作业使用道路,下同)的,按全费减征30%,单线里程30公里(不含30公里)以上的,按全费减征50%。根据《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十条(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或行驶公路(含城镇道路)的各种客车汽车、特种车……。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管理条例》如:赤天化集团起重车、石油部门测井车、石油部门水泥分离车、卫生部门采血车、电信部门的通信监测车等等均属特种设备,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该上属车辆须到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相关手续。

二ΟΟ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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