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编报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
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已正式启动,为了使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贯彻落实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刻变革、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深刻调整对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教育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发展方式将发生深刻变化。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教育规划,对于积极适应发展形势的新变化,妥善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是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当前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问题将做出总体部署,所提出的重大体制机制创新、重点改革试点以及一批工程项目等都要在“十二五”时期启动实施。“十二五”规划编制实施的质量和水平,将直接影响规划纲要的实施效果,关系到规划纲要实施的成败。 (二)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十分关键的五年规划。“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深化体制改革等诸多方面的压力会进一步加大。制订好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对于推动中央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等一系列部署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的五年规划。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规模发展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促进公平的要求日益突显,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任务日益紧迫,发展目标、发展方式等都会出现新的变化。做好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利于我们站在新的高度把握新的形势,作出科学谋划和正确应对,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按照优先发展、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方针,面向“十二五”时期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明确重点、突破难点,为全面实施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奠定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和创新贡献与服务。 五、继续加强对普通专升本教育、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和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管理,普通专升本、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规模和五年制高职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规模均要纳入各省(区、市)2010年招生计划。普通专升本教育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录取程序,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2010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招生规模限额见附件4),“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不得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五年制高职教育要坚持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不得由中职学校单独举办,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5%(招生规模限额见附件4)。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规模要综合考虑高中毕业生数量和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在年度招生计划内统筹安排。 六、进一步减少举办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校的校数,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其在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办学模式,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成人高校,基本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有关规定要求。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定。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不得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七、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下达的计划规模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也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八、着力依法规范高校招生和办学秩序,确保校园稳定和谐。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违背国家政策的地方性政策,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严禁中专学校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高校招生和办学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力的学校,要坚决调减招生规模,情况严重要暂停招生。 九、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对军事院校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擅自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十、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预科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审批,并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和执行。 十一、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十二、请各地、各部门于2010年3月15日前,按照附件5格式将分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和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并报送电子版至制定邮箱;同时将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分专业招生计划请于2010年4月15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并报送电子版。有关部门(单位)、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在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附件文档: 2010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实施方案.xls 2010年部分省市普通高等教育较2009年新增跨省生源计划调控方案.xls 2010年分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报送表式.xls 2010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xls 2010年各地普通专升本和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限额.xls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