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北京大学与国外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2002年7月修订) 为扩大我校与国(境)外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促进我校同国(境)外教学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申报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应提交双方系(所)级(含系级)以上签署的正式联合培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存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与国际合作部备案。 2.联合培养协议一般需明确如下内容: (1)联合培养起止年、月(一般为1年左右); (2)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3)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境)外将要从事的研究工作(应与其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一致或接近); (4)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境)往返机票及其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等费用的来源; (5)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我校进行,由我校授予学位。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3.派出时间一般安排在已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即将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之时。 4.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按期回校并撰写在外学习小结,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5.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者,应提前两个月以上办理延期手续,即本人提出申请(含对方提供的证明原件),导师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后送主管领导批准。 在国外学习期限的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到期未办妥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者应按时回国。 6.研究生出国(境)合作科研、短期访问交流等报研究生院按此规定审批。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境)交流,应征得导师和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回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出国手续。我校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出国(境)交流学习,应有本人工作所在单位、学习所在单位、校人事部、研究生院会签同意后办理相应的出国(境)手续。 7.本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自2002年9月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200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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