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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瓜州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我县“普九”成果,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效益,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程序、权限、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县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及教学点。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年满6周岁(农村6.5周岁)的适龄儿童接受完幼儿教育后,应当由监护人送监护人所在地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和规定的招生条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小学毕业生全部就近升入辖区内的初中就读,录取学校需向所有小学毕业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和户口本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范围内的初级中学入学就读。

第五条:新生入校后由学校负责填写学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学籍卡一份,由学区(校)统一上报普教股。每学年秋季新学期9月25 日前为统一注册时间,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条:凡超越范围招生的,一般不予注册学籍。确因需要就读的,要申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安排就读,注册学籍。凡已取得学籍后又查明属超范围招生,且未经批准的,注销该生学籍,责任由招生学校自负。

第七条:新生一经注册原则上中途不再为个别学生补办学籍,确需补办学籍的必须提供转学证明、户口簿方可补办,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章 升、留级

第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予留级,但极个别学业成绩较差的学生可由学校安排重读,本校留级生比例不得突破《责任书》规定的指标。

第十条:确需留级的学生必须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个人决定。新学期开始,10内各校要以学区(校)为单位上报学生留级情况,以便核对学籍。

第十一条:初级中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安排学生重读,由于家长或学生本人要求重读的,普通高中不予录取,可参加职高、中专录取。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二条:学生一经注册,一般不予转学,属下列情况者,视为正常转学:

(一)学生监护人工作调动;

(二)全家户口迁移;

(三)回户口所在地就读。

第十三条:本县境内转学先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根据接收学校开出的转学回执开具转学证,并到教育股划拨学籍,否则转学无效。学生转学后原所在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卡片、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交学生或家长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四条:转出我县境内必须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转学证书,并到教育股更换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及其他材料本人自带;由外县市区转入我县中小学的学生必须交验由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及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到教育股办理转学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受理,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学生。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或转出须持户口簿、学校开具的转学证书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转学证,再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籍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学校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不得给无学籍学生出具转学证明材料,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停学长期治疗(一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期别。

第十八条:确需办理休学长期治疗(一个月以上),先在学校请假治疗,待出院后凭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住院、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学生本人或家长代笔的书面申请,经校长签字后持户口簿到教育股办理休学手续,不经审批的休学一律无效。初、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休学于每年12月20日冻结,冻结后至会考前不再办理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在原校或异校复读。休学期满后,恢复健康的仍回原学校就读,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具体升、留级,编班由学校决定;休学期满后仍未恢复健康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不该休学的学生出具假证明休学,办理休学后继续就读或休学期不到提前复读的按第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巩固率、按时毕业率、留级率、体育合格率、小学抽测双合率、初中毕业会考六科合格率、优秀率均按学籍人数计算。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一条:小学生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方可毕业。各学区(校)在每年6月5日前将本学区(校)小学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按该届毕业生入校时所编学号填写,凡转出、转进、休学、流失、留级、更名等情况均在备注栏注明,由学区(校)统一送教育股审核后发给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后发给毕业证书和中等义务教育证书。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不发毕业证书,文化课成绩达不到标准、体育测试不合格只发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参加毕业会考和升学考试,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结业证书,且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学生流失、死亡、退学、留级、更名等情况,学籍管理人员应及时予以登记,并将《花名册》于每学期开校后春季3月10日前、秋季9月10日前上报教育股备案。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个人不得开除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确需除名的学生,须将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违犯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坚持耐心教育,帮助改正。对有严重错误或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经校委会研究后可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6个月)劝其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受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奖励,可逐级评选为校、县、市、省级先进,发给奖品及证书。受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学生须经校委会讨论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公布。受处分后学生经教育有明显进步的,经校委会讨论,可撤销处分,处分材料从该生档案中退出。

第二十八条:学校负责人或学籍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瓜州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在学籍管理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八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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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