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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证书的互认协议
释义

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增进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进行合作,

为了确立双方满意的相互承认高等教育文凭和学历的准则,

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

双方承认以下国家机构为主管单位:

(一)古巴共和国政府方面:高等教育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教育部

第二条

本协议涉及的是在古巴共和国高等院校完成高等教育程度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文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完成高等教育程度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文凭的古巴共和国永久居民。

第三条

双方承认,由对方教育当局及其认可的学校正式颁发的普通中等教育证书、中等职业教育证书等其他相当于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毕业证书,可作为等同于本国完成高中阶段相应学业的证明。

(一)在古巴共和国,完成12或13年级的学习:即6年小学、 3年初中、 3年或4年大学预科学校、技术学校或高级中学; 以及完成12年级的学习后通过两年和两年以上中等技术军事学校及同类学校的学习,予以同等承认。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12年级的学习:即6年小学、3年初中、3年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予以同等承认。

(三)允许本条款第一段提及的文凭和证书持有人,进入对方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

 第四条

双方对等承认:

(一)由古巴共和国大学、高等学院、高等技术学院和高等国际学院向中国公民颁发的高等教育专业文凭和学士学位。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向古巴公民颁发的高等教育专业文凭和学士学位。

(三)本条款涉及的文凭,可允许持有人在两国进行研究生或者进修学习,并在符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各自国家从事其专业工作,但不存在双方为其提供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五条

双方有关机构向在古巴共和国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古巴公民颁发的作为科学等级的硕士、博士或理学博士学位,如符合两国所制订的法规,将予以承认。

 第六条

中国公民在古巴获得的或古巴公民在中国获得的不同于本协议的其他相关项目的有关学业文凭,遵循各国现行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出研究后,经主管教育当局确认、批准后,可以被承认为高等教育文凭。

第七条

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教育信息、关于教育体制内发生的变化、以及一经批准后对本协议有影响的新法规。

 第八条

双方采取必要的相应措施,以保障国家的有关部门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通过书面或外交渠道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十条

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但须经外交渠道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协议自对方确认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

第十一条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执行中出现的分歧。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不影响协议一方与其他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其他任何协定或协约。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完国内相关法律程序并经由外交渠道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如双方未表示异议,协议将被视为自动延长。

本协议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哈瓦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西班牙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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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