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古埃及法 |
释义 |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作为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史,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并且主管王室农庄、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宰相之下设有一批大臣,分别管理财政、水利建设和各州的事务。 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 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史,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军权由法老直接掌管,宰相不兼军务。 二、土地制度法老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禄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史。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主要有四种:(1)王室土地,归王室直接支配,构成王室农庄,使用奴隶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从事劳动,其产品 由王室挥霍。(2)神庙的土地,主要来自法老的赠与。(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农民占有的土地。 三、契约制度随着古埃及奴隶制度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在古埃及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债务契约的签订必须采取一种庄严的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史的面前签订契约。订立土地买卖的契约则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应依次经过三道手续:钱款付清协议,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主张任何权力,买主开始占有土地。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自买方占有土地时开始。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残余,子女一般从母名,在亲属中以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为最尊。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妇女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按照婚姻契约,妻保留自己的财产,而夫则有义务提供妻的生活所需,为保证妻的财产得到承认,开具详细的财产清单,并以夫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离婚完全自由,妻通常都会得到一笔高额的补偿金。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财产;不论男女,不论长幼,所有子女一律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过女子中最年长的一个拥有某些特权,即因承担办理分产事务而多获得一份财产作为酬劳;子女不仅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而且可以继承母亲的财产以及母系亲属的财产;无子嗣者的财产由死者兄弟姐妹继承。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六、司法制度法第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司法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宣誓、勘验结果和通过拷讯所获供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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