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 |
释义 | 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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