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港工捐 |
释义 | 在出口操作中,FOB报价现仍会提到此港工捐的费用由出口方提供的多是台湾公司,或从台湾出口方会遇到此问题.具体请参考以下内容: 港工捐,原名通行税,其性质犹如工程受益费;其课徵范围,凡台湾省铁路、公路、航海等运输之客运、货运,均应徵收进出口通行税。其进出口货物,按货物价格徵收;而进出口货物价格,一律以海关通关完税价格为准。 现行台湾地区港工捐之徵收,系於民国三十七年四月一日,台湾省政府为积极完成各港口之修建,并为筹措充裕经费长期维护港口之需要,乃制定台湾省港工捐徵收办法报行政院核备,此为开徵港工捐之法令依据。兹就其徵收范围、纳税义务人、捐率结构及免徵范围,扼要分述如下: 一、徵收范围:港工捐原系就进出口各种货物,采从价徵收。後为配合国家经济发展,促进对外贸易政策需要,於民国四十七年十一月,出口港工捐停止徵收,现仅就进口货物徵收港工捐。 二、徵收标准:对进口货物港工捐之徵收,概以关税完税价格为计算标准。後随关税法之修正,对部分进口货物,改采从量定额徵收。 三、捐率结构:港工捐之捐率原系按进口货物通关完税价格徵收千分之三十,後因开辟高雄第二港口,附加千分之七·五;复因兴建台中港,再附加千分之二·五,本捐及附加捐合计为千分之四十。行政院为配合国家政策需要,於民国六十六年四月九日对造船工业所需器材进口捐率降为千分之十。 四、免徵范围:进口货物,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港工捐:(一)依关税法规定免徵关税者。(二)依奖励投资条例规定免徵关税者。(三)行政院基於政策需要核准免徵港工捐者。(四)外销品进口原料之港工捐,於出口後随同进口关税一并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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