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赣州市虔宁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赣州市虔宁商会,是经赣州市民政局和赣州市工商联审批,于2008年12月19日正式成立的。第一任会长邓书甄先生,是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由于该公司总部迁至南昌,经商会反复协商,于2010年5月30日召开了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调整充实了商会班子。在2011年1月8日的商会年会上,又增选了部分副会长。商会现有会员238人,均为宁都籍企业家。商会理事会共有理事61人,其中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9人,副会长10人,常务理事20人。现任会长徐红英,赣州贞利实业有限公司(国际汽车城)董事长。常务副会长邓以森兼秘书长。商会尊请李南生先生为名誉会长,曾浩、陈门生、郭林生、谭丙生、彭立峰、范茂生先生为顾问。尊请邓书甄、邓树生、赖春宝、邓金生、廖方红先生为荣誉会长。 虔宁商会是由在赣州市创业或工作的宁都籍工商界人士及有关方面人士自愿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商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循“整合资源,共谋发展,服务会员,回报社会”的办会宗旨,团结联络工商界和其他各界人士,传递交流经济信息,推介管理和创业经验,开展法律维权和互帮互助活动,办好企业和其他实业,促进赣州经济发展。赣州市虔宁商会2009年被赣州市工商联评为“服务会员先进单位”。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赣州市虔宁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在赣州市创业或工作的宁都藉工商界人士及有关方面人士自发结成、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联合组织,属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联络工商界和其他各界人士,传递、交流经济信息,推介管理和创业经验,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办好企业和其他实业,促进赣州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络会员和有关人士,增进友谊,加强团结; (二)采集、交流有关经济信息,推介先进的管理、创业经验; (三)办好本会《简报》; (四)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开展会员间互帮互助,互通有无的活动; (五)尊重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企业或业主解决困难,协调处理有关争议或纠纷; (六)倡导和实施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七)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纪和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企业家、业主和其他工商界人士; (五)和本会业务有关的科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相关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人品; (二)有较好的业绩,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统筹考虑并提交会议审议有关人、财、物以及兴办实业,增加活动经费等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对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受会长委托,代其行使职权。副会长根据常务理事会分工开展工作。名誉会长对本会的办会方向、遵守法纪、执行决议等重大事项以及理事会拟作出的重要决策,进行指导和帮助。 顾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在征得会长同意后,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和其他人士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获取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依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因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应当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体制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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