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释义 | 一、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位于江西省赣州市黄金岭开发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区人大和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区人大和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思路,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六)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本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十三)提出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 制定有关本院检察工作的制度文件。 (十五)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 (十六)提请经济开发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七)组织指导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本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负责其他应当由赣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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