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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甘肃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情速报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或影响),保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遭受一般破坏性地震(原则上Ms≥5.0)和显著地震(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强有感地震)后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和重灾区所在地;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和无家可归等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如通讯、交通、电力、供排水、供气系统等)、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4)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时段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至地震灾情初评估结果上报之前;大中城市强有感地震影响的速报时限为震后24时内。

第二章 地震灾情速报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甘肃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归口管理全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组织管理,负责指导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建设,负责指挥、协调、检查和监督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整理、汇总,及时将局领导批准的灾情速报表上报至中国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

甘肃省地震局办公室负责与省有关部门联系,收集地震灾情,及时通知应急救援处汇总;根据局领导指示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有关部门适时报告、通报地震灾情。

甘肃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地方工作处)负责协助与震区地方政府和市县地震局联系,快速收集地震灾情,及时通知应急救援处汇总。

甘肃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和监测中心负责确定地震基本参数,并与地震台站联系了解震区早期地震灾情。预报中心负责协助收集震区及邻区早期地震初步灾情、地震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及时通知应急救援处汇总。

办公室、预报中心负责编写《震情》或《灾情》简报,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各市(州、地)、县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灾情速报网络的建设,以及破坏性地震或显著地震发生后灾情速报的组织、管理和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各级地震部门(未专设地震部门的地区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应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坏或影响情况,按速报时限,将灾情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地震部门和甘肃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

第八条 全省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灾情收集、速报纳入台站的工作职责范围。破坏性地震或显著地震发生后,在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须做好所在地区地震灾情的收集和速报工作,并将收集到的地震灾情信息及时上报监测中心或应急救援处。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准备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领导,建立能够覆盖辖区范围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网络。灾情速报人员网络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各市(州、地)、县地震部门或分管地震工作的部门、地震台站人员;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科技助理员或民政助理员;

(三)群测群防网点(地震宏观信息网点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点)工作人员;

(四)各级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五)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和重要设施等所在部门的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部门或单位的地震应急指挥员。

第十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通报地震灾情信息网络、并汇总到地震部门的工作机制,并使之制度化。

第十一条 各市(州、地)及县级地震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与地震灾情速报有关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基础资料和震害预测动态数据库(其中包括辖区人口、面积、建筑物种类、数量分布以及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数量分布等),掌握辖区范围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联系电话或其它的通讯联络方式。

第十二条 完善地震系统通讯网络,包括设立灾情专线(限制呼入电话)、保密电话,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短波无线电台和海事卫星电话等多种方式和渠道的地震灾情速报通讯网络系统;加强灾情速报人员应急所需通讯器材的配备。

第十三条 坚持“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原则,加强地震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加强对各级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

第四章 灾情速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或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区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地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应当迅速开通所有通讯联络方式,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及时向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电话、传真号码和计算机网址见附件1,传真的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初次灾情速报后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前,县级地震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上级地震部门和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灾情动态信息,具有数码图像拍摄设备和计算机上网条件的地震部门,应及时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到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见附件1)。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特大灾情可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各市(州、地)地震局在震后应立即开展震灾损失快速预评估工作,根据已知的地震三要素、震区地质地理环境、震害预测动态数据库资料、社会经济要素等,运用以往震例经验和已有的震害预测结果,对震灾损失的大小进行快速预评估,预评估结果应尽快上报省地震局。

第十七条 省地震局各部门在得到省内破坏性地震或显著地震发生的初步情况后,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监测中心应尽快确定地震基本参数,并告知预报中心和震情值班室,同时通过台站了解有关早期地震灾情及影响。

(二)预报中心和震情值班室应立即报告局领导,通知局各有关部门,并尽快与中国地震局联系,核实地震参数,同时尽快将地震参数报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兰州军区、省军区等。

(三)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应立即与震区各市(州、地)地震部门取得联系,通报地震参数,将初步了解到的地震灾情以电话或传真报中国地震局紧急救援协调办公室和中国地震局总值班室,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震灾损失快速预评估,并将经局领导批准的预评估结果报中国地震局紧急救援协调办公室。

(四)局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地震灾情新闻稿件的草拟和审查,经省地震局局长签发后,向新闻单位发布。

第十八条 震区市(州、地)、县地震工作部门在获得地震基本参数后:

(一)迅速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报送地震参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并沟通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与省地震局联系。地震台站在速报地震基本参数的同时尽可能要速报了解到的地震灾情。

(二)迅速派人员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及时速报。

(三)在地震现场工作队伍未到达前,要不间断地收集和核实震害损失,遇有新的灾情信息要及时速报。

(四)应将汇总收集到灾情或震情迅速上报上级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省地震局。

第十九条 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应尽快利用地震现场动态图像传输系统将现场震害图像按规定传送到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震区市(州、地)、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应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必须有专人负责实时汇总灾情,及时向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报告,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将汇总后的灾害损失经局领导批准后按时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条 破坏性地震或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区显著地震发生后,地震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开通通讯网络(包括电话、传真、电台、计算机网络等),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讯、交通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民用通讯系统破坏中断,各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应迅速通过当地政府协调通讯主管部门,启用备用或机动通讯系统,或报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其出面与省政府通讯主管部门协调开通备用或机动通讯系统,保证与震区通讯联络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地区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震区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各有关地震部门、各地震台站要对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作为灾情速报工作考核的依据,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及时报送地震灾情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综合评比总成绩,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未能及时报送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地地震局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地震灾情速报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相冲突的有关规定或办法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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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