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山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节选) (一)新生入学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手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校及时书面报告镇(街)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依法督促其入学;普通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须由儿童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残疾儿童到相关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或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二)转学和借读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⒈高中 ⑴高中学生在本区内不得转学,高一不办理跨区转学。 ⑵本区学生转往外地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转学证明后,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转出备案手续。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会考办公室办理会考成绩证明。 ⑶由外省转入本区的必须持本人常住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⒉初中、小学 ⑴初中、小学学生本区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对个别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动,造成学生上学明显不便的,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接收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统一到教育体育局教育科办理手续。 ⑵初中、小学跨区转学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出具接收学校《同意转入证明》,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转出证明》,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持家长调动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及影印件到教育体育局教育科统一办理转学手续。 跨区转学的《同意转入证明》须加盖转入地县市区学籍专章,否则不予办理。 3、借读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暂住的,可以申请在本区借读。 ⑴借读学生持父母双方和原校证明到接收学校申请,接收学校同意后,由该校学籍管理员持转学证明、户口本原件到教育体育局教育科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⑵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证明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一律按借读办理。 在城区务工人员子女初中到实验中学、六中就读、小学到产业区中心校就读;在镇(街)务工人员子女初中到镇(街)所在地中学就读、小学到镇(街)中心完小就读。 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时须向校方提供户口暂住证明、夫妻双方务工证明(在单位打工的应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自办公司的或其它经营机构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或执照)、房屋租住证明(自买房的提供房产证,租住房屋的由租住房房主提供合同期为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居委会盖章后方有效),由该校学籍管理员持所有证明到教育体育局教育科办理审批手续。 ⑸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借读学生须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借读生在借读期间与本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⑹借读生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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