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信用担保协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同时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以及各级顾问。到2009年底,协会共有会员单位130家,其中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1 7家,其他均为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注册资金在一亿元以上的会员单位有近50家。 诞生背景2005年我国担保行业已经全面发展到初具成熟规模,随着政府和金融业对担保业支持力度的提升,各地担保机构进入了全盛发展期,担保行业也急速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此时,北京、广东、江西、重庆、甘肃、河北、湖北、四川等省市,纷纷成立了各自的省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在福建省政府、福建金融界的大力支持下,福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也紧跟其后应运而生。 福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的诞生,被各界称为一大盛事。因为当时福建的整个行业已经形成一定的气候,迫切需要一个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的监管机构。此前,在省人行、省开发银行等各个商业银行,以及省政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直接推动下,协会在2005年7月29日正式宣告成立。 协会成立之时,全票通过了“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会费使用范围暂行规定”、“福建省担保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授权理事会增补理事的决定”。 在相关的协会章程中明确提出:协会的任务就是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反映担保机构的呼声,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维护会员利益;健全与完善全省信用和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金融体系安全,提高担保机构运作能力;加强担保行业与相关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信息交流,研究担保规律,实现多方共赢目标;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供担保及配套服务,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以及产业集群的培育和壮大。 福建省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的创立,使福建原有的担保机构告别了散乱的局面,并逐步走上有组织、有规模的抱团作战的新时期。 成立意义在此之前,福建的担保机构存在多数规模小,规范性和自律意识差,布局分散,在与金融和政府沟通方面不够顺畅,而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弱,担保业的发展无法跟上企业的发展步伐,因而难以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上半年,福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2832亿元,但实际由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余额其实只有24亿元。行业协会的成立则是为全省担保机构排忧解难。从成立至今,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切实发挥了政府管理部门与担保机构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会就一系列事关担保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既提出了解决方案,也协调做好了政府、金融方面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进了全省担保行业的整体发展。 因为有了协会这个主导机构的存在,担保机构更进一步加强了自身的自律与规范,提升了担保能力和业务合作,并很快与国内其他省级担保协会建立了伙伴关系,通过对其的考察访问取得了可喜的宝贵经验。从2005年12月开始,行业协会编辑出版了《福建信用担保》杂志,在同行业、金融界、各级政府中进行业务交流。并以此作为对外交流的平台,宣传福建担保业的最新信息。2008年,协会网站正式开通,使得资讯更加通畅。 福建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与担保机构在融资方面的积极推动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一直致力于引导全省各会员单位,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在福建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协会章程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 (简写:FCG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福建省内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社会相关中介组织、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建立共同的行业自律标准,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维护会员整体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省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会任务: (一)协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制定,及时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反映担保机构的呼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维护会员利益; (二) 健全与完善全省信用和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形象,提高担保机构运作能力; (三) 加强担保行业与相关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信息交流,研究担保规律,实现多方共赢目标; (四) 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 提供担保及配套服务,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以及产业集群的培育和壮大。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九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二) 搭建推介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业务推介服务。 (三) 搭建担保方案设计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开展再担保、联保、分保等合作方案设计,以及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案设计服务。 (四) 组织开展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学术研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五)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人员业务素质。 (六) 研究制定并推行担保业务规范运作自律标准,引导同业开展合作和公平竞争,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 (七) 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八) 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工作以及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团体会员包括: (一) 信用担保、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服务组织。 (二) 工业交通、金融贸易等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 (三) 有关担保业发展研究与教学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包括: 信用担保、财会审计、金融法律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 第八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 遵守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意愿。 (四) 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无经济、民事纠纷,在本区域、本行业或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信誉、突出的业绩和一定的影响力。 (五) 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要热心信用和担保事业,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认缴入会会费;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同等条件下,有获得本会推介担保和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享受本会担保推介条件下的担保费率优惠,并拒绝担保合同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五) 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创新、合作、协调等服务优先权; (六) 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七) 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八)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遵守担保行业自律规范; (四) 团体会员要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五) 在业务合作中会员之间应坚持优惠收费原则; (六) 向本会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七)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年度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2005年7月29日通过的章程(以下称旧章程)经修改后于2009年1月8日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旧章程即行废止。 福建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合作银行、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行业是指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与咨询、贷款债务追偿及相关担保业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担保机构是指注册地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担保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担保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恪守“诚信、守法、公平”的行业自律基本原则。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为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条约 第六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担保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严格遵守担保程序,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使命,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积极推进担保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条约。 第八条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倡导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九条 奉行公正廉洁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与业务操作规范。对企业资信、风险评价奉行客观、公正与科学原则,业务操作严格遵循工作规程;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担保行业的良好行风。 第九条 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真实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信息,定期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合作银行、担保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逐步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1.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2.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4.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5.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6.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7.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8.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行业协会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五条 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公约实施机构调解。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实施机构检举。经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实施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公约实施机构及成员单位在组织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发起单位提议,经福建省信用担保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经公约实施机构或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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