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
释义 |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于2007年9月17日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6部门以闽经贸商业〔2007〕630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2007年9月17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局印发,闽经贸商业〔2007〕63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以下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商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切实获利的促销行为。做到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根据店铺规模,具备相应的消防、监控、广播通讯、卫生消毒、人员疏散引导等安全设备、设施并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通道要确保畅通。 第五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要制定促销管理措施,其内容应当包括促销管理机构、促销管理具体事项、促销管理责任人、违规促销责任追究制度等;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应当在开展促销活动5日前将促销涉价情况向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级的物价管理机关备案,将安全应急预案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凡是因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使用引发歧义的,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入口和其他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不得使用明显较小的字号及其他手法转移消费者注意。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奖品、赠品应具备正常商品应具备的质量凭证和售后服务凭证。开具发票时,应将奖品、赠品列入(可注明奖品、赠品),以确保奖品、赠品享有与普通商品同等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抽奖方式、中奖概率、抽奖时间、中奖信息,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凡虚构奖品、赠品价值的,在可确认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零售商索取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超出其实际价值部分的现金赔偿。 第十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退换货,不得给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一条 凡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均视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经贸(贸发)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各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各部门职能,开展宣传培训和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执法检查,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加强零售企业自律,促进零售商诚信经营;认真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和零售商促销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管,督促零售商切实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做好应急防范;加强治安巡查及对大型促销活动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促销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促销行为,促进零售商规范促销。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纳税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各类借促销活动偷逃税款的行为。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促销活动中各种价格欺诈行为;要督促零售企业建立健全促销活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零售商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不作为或者违法违规作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其工作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部门反映,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下级行政机关应该查处而不查处的零售商违法促销行为,其上级行政机关应督促下级机关查处,必要时可直接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零售商促销活动检查表 接受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无安全应急预案。 2 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清晰、不易懂,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4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没有明示,或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不醒目或不明确。 5 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 6 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未依法纳税 7 开展促销活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未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未妥善保存资料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8 开展促销活动未明码标价,价签价目不齐全、标价内容不真实或不明确、字迹不清晰、货签不对位、标识不醒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明示的费用。 9 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10 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11 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赠品,或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12 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商品在促销时段内不能充足供应。 13 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即时明示。 14 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没有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15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变更已明示的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指非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 16 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17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没有即时开具,或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18 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19 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店以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未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0 3000平方米以上店铺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按规定事前事后向有关部门备案 实施检查单位: 附件2 零售商促销活动检查情况统计表 检查范围: 接受检查企业总数: 家 序号 检查内容 问题企业(家) 1 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无安全应急预案。 2 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清晰、不易懂,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4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没有明示,或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不醒目或不明确。 5 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 6 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未依法纳税 7 开展促销活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未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未妥善保存资料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8 开展促销活动未明码标价,价签价目不齐全、标价内容不真实或不明确、字迹不清晰、货签不对位、标识不醒目。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明示的费用。 9 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10 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11 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赠品,或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12 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商品在促销时段内不能充足供应。 13 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即时明示。 14 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没有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15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变更已明示的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指非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 16 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17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没有即时开具,或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18 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19 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店以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未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0 3000平方米以上店铺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按规定事前事后向有关部门备案 实施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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