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佛山市银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佛山市银行业协会是佛山银行业各主要金融机构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盈利性社团法人。佛山市银行业协会的前身是2002年成立的佛山市金融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2005年,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佛山市金融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佛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正式更名为佛山市银行业协会。至2009年底,佛山市银行业协会在佛山全市拥有25个会员单位,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佛山联瀛金卡网络有限公司.佛山市银行业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社团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佛山市银行业协会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为宗旨,致力促进各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作和联系,增进同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反映行业诉求,维护同业合法权益;推进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机构的沟通,不断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准。同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收集行业信息,开展专题调研,探讨同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会员的经营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金融政策提供行业建议及决策参考;组织对外交流学习,增强会员与同业间的横向联系。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是佛山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FO SHAN ASSOCIATION OF BANKS,缩写为FAB。 第二条 协会是在广东省佛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是佛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其成员由获准经营金融业务,自愿参加并遵守本章程的佛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各会员的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之间的协作和联系,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推动银行的有序竞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业的服务水准。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社团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国家法律、政策保护一致的前提下,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权益,研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开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改善金融环境的建议。 二、 监督会员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持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协商制订各会员在业务经营中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和准则,协调各会员在竞争、发展过程中有关业务管理的问题,确保金融行业的平稳发展。 三、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广泛收集、整理有关经济及金融信息提供给会员。 四、组织各会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经济、金融政策、加强相互合作与交流,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和问题,与经济金融界保持沟通。 五、组织设立银行债权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抵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六、举办各类金融业务研讨会,组织专业培训和考察学习,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组织; 三、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佛山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向协会陈述对经济金融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三、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会员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会员有权对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作出评价; 六、会员有权了解协会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七、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公约和自律制度,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按期交纳会费,会员的年费标准,依据协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要求可作出适当调整。 六、接受协会必要的咨询调查,协会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出协会,必须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付清一切应缴费用并交回会员证,经协会确认发出通知后,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单位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其协会会员资格自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条所列之一,经劝告不听从时,经协会决议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并报佛山银监分局和佛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一、 口头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审查并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 听取和审议协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预算报告; 四、 审议并通过协会工作报告; 五、 审议入会会员的申请;并对违章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六、 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 向银监会佛山监管分局报告协会的各项决议。 八、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决定须经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佛山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中心支行报告协会的重要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增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名额),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会长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会长或副会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该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 第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协会日常财务的收支和核算,编制协会经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秘书处每半年向佛山银监分局报告协会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连选可以连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会员各方选派或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逐步实现职业化。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正、副召集单位各一名,成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6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有一定的经济和国际金融知识并知晓商业银行业务,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比较全面地熟悉我国经济和金融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 五、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参加境内外金融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经四分之一以上(含)的会员申请,必须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在十五天前将临时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故缺席会议,会员单位可另派代表持书面授权书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会长主持,正、副会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表决需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当赞同、反对票数相同时,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表决、直至形成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因工作需要,经会员大会同意后,可向会员收取专项费用; 三、协会各种咨询、培训、有偿服务性等收入; 四、捐赠、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协会费用的使用: 一、协会所需要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其他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审议后方能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佛山银监分局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佛山银监分局审查批准,秘书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佛山银监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经2005年10月19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报佛山银监分局备案、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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