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佛山市顺德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为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8号)及广东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和佛山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佛人字[200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义务教育教师标准核定;其他非义务教育普通中学教师的绩效工资,按粤府办〔2008〕58号文要求,待国家和省、市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总体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二、实施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区属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对办学业绩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学校,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办学业绩差,发生重大事故,绩效考核差的学校,适当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相关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三)绩效工资总量由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财税局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财税局核准后予以调整。 四、绩效工资项目的设置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外,现有的岗位津贴、节日慰问金、年度考核奖金、班主任津贴等各种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等全部归并、设置为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现有的各项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除外)全部归并、设置为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分配(一)在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不高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5%确定,项目包括岗位绩效津贴、节日慰问金。 岗位绩效津贴: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岗位设置不同的标准,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岗位绩效津贴垂直压缩比(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之比)不得超过1.7:1,具体标准见附件《顺德区中小学在职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标准表》,今后岗位绩效津贴标准随绩效工资总量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节日慰问金:在国家法定重大节日里(标准暂按春节每人3000元,教师节每人1000元,元旦、五一节、国庆节各按每人2000元)发放节日慰问金。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35%确定,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工作人员承担任务多少、完成质量好坏、教育教学效果、其他综合表现等合理拉开差距,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其中,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为绩效工资分配中的班主任津贴,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暂按小学每月100元,中学(含初中、高中)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班主任基本津贴,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增发班主任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个人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可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1、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继续执行现行的生活补贴制度,即参照执行机关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制度。 2、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照在职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确定,包括按月发放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金,其中:生活补贴标准按在职人员岗位绩效津贴标准执行,节日慰问金按在职人员节日慰问金标准执行。 3、离退休人员待遇实行财政补差,即离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核定的离退休待遇,减去社会保险养老金,差额由财政支付。 六、相关问题(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 (二)教师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和特殊教育津贴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津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办法,以对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对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旷工、请病事假超过一定期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教师绩效考核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由区教育局、区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四)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确定并在本校公示栏公示,各镇(街)中小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镇(街)教育组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教育局、区委组织部备案,区属学校(含区属教育事业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执行,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五)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区委组织部、区财税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区教育局、区委组织部根据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既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又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基础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计算基本退休费对应的职级(岗位)享受生活补贴待遇。 (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家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的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确定后随个人工资纳入区及镇(街道)财政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八、组织实施(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镇(街道)、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知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二)各镇(街道)、各学校要注意研究解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和教师队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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