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佛山市会计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佛山市会计学会于1983年4月成立,是由会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财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以“为经济、为财政、为广大财会人员服务”为工作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推动我市会计理论、教育、宣传和学术研究活动,不断推进会计事业的全面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学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主要有: (一)开展财务与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二)开展国际财务与会计学术交流活动; (三)出版会计刊物通讯;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财务与会计培训班; (五)开展财务与会计咨询服务; (六)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电算化等证书和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七)代售财会类书籍。 为提升学会的学术研究水平,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咨询服务质量,将学会做大、做强、做精,学会秘书处设置四个专职部门,包括:综合部、咨询服务部、学术培训部、财务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佛山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ACCOUNTING SOCIETY OF FOSHAN。 第二条 佛山市会计学会是会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提高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平,促进会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进一步推动会计改革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财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地址:佛山市季华五路财政大厦内。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会计领域的方针政策,研究总结会计改革工作经验,加强和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并对会计改革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探讨,以提高会计理论和实践水平; (三)培养会计专业人才; (四)编辑出版会计书刊; (五)开展国际会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财务与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二)开展国际财务与会计学术交流活动; (三)出版会计刊物通讯; (四)编辑出版其他财务会计刊物;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财务与会计培训班; (六)开展财务与会计咨询服务; (七)接受委托办理会计证、会计电算化等证书和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 (八)代售财会书籍、证书。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佛山市下属各区会计学会、市直各专业会计学会、设有会计系的高等院校、财经类专业学校、设有会计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大型企业集团、会计培训机构等。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从事会计教学、科研的专业人员;大型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专业技术初级以上资格,或有从事会计工作经验,在佛山市财务与会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违反法律、法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授予荣誉理事称号、聘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由单位会员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佛山市财务与会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聘用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财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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