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奉俄协定 |
释义 | 简介《奉俄协定》全称《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埃社会联邦政府之协定》,由苏联代表库兹涅佐夫与张作霖“东三省自治政府”全权代表郑谦等签订于1924年9月20日。 条约内容条约以中东铁路为主要内容。它在内容上重申了《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中关于中东铁路规定的主要原则,即中苏“共管”中东铁路。可以说,苏联在与北京政府签订《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之后,便把外交重点转向了奉系军阀张作霖,并最终在张作霖身上实现了重新控制中东铁路的目的。因此,《奉俄协定》是苏联为实现再度操纵中东铁路采取的一个重要举措。 张作霖为首的东北地方当局在《奉俄协定》完全坚持《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关于中东铁路的规定的同时,又在协定中将中东铁路归还期限缩短了二十年,并将《中俄协定》及附件中关于中东铁路须由日后中苏会议商决的赎路问题的规定,改为自签订《奉俄协定》之日起,中国有权赎回该路,从而在法律上肯定了中国悬而未决的赎路权利。此外,它还收回了失之很久的中国黑龙江下游航行权等。 背景1924年5月31日,北京政府与苏联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以下简称《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在中俄(苏)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使中苏两国建立了外交关系,而且也使中俄两国长期遗留的中东铁路悬案有了一个暂时的解决办法。《中俄协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解决中东铁路的主要原则,“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官府办理。”、“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月八日所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之权利,仍为有效。”同时,《暂管协定》还就如何管理中东铁路作了具体规定。 中国的政局是军阀割据,北京政府与苏联所签订的条约、协定必须得到地方军阀的认可才能生效。“中东铁路属于张作霖势力范围之内,所以必须通过张作霖”的同意。1924年,奉系军阀张作霖早已宣布自治,并且不承认北京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中东铁路的任何协定。但张作霖不承认的这个《中俄协定》和《暂管协定》却成了奉苏之间签订《奉俄协定》的蓝本。因此,苏联与奉系军阀张作霖再签订一个有关落实中苏“共管”中东铁路的“再保险条约”,也就成为它在外交上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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