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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非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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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商会简介

African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ATCC) - 非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非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创立於1994年,英文简称为 ATCC。

本会每年六月左右召开会员大会改选会长、副会长及理监事。本会成立之目的在结合非洲各地创业和投资的会员并创造彼此商业机会。本会由非洲各地分会合组而成并隶属於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联系了世界各地三万多名会员。

本会宗旨如下:

促进非洲各地区台商之联谊与互助合作,共谋发展工商业及开拓国际市场。

加强非洲各地区台商间之联系与互助交换工商管理经验。

提供非洲各地区台商各种工商及财经资讯,进而强化区域性经贸合作关系。

提升台商之非洲社会及国际地位,并促进各国对台商权益之保障。

促进非洲各区域内社会文化交流,以增进共同瞭解与经贸发展。

组织章程

非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组 织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非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Africa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系来自台湾,认同台湾之非洲各国暨南非各省市台湾商会联合组成总会之民间非营利之洲际工商组织。

第三条

本会会徽为:

第四条

会址:本会以当届总会长之办公地址为大会当然会址。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本会宗旨如下:

1、促进非洲各地区台商之联谊与互助合作,共谋发展工商业及开拓国际市场。

2、加强非洲各地区台商间之联系与互助交换工商管理经验。

3、提供非洲各地区台商各种工商及财经资讯,进而强化区域性经贸合作关系。

4、提升台商之非洲社会及国际地位,并促进各国对台商权益之保障。

5、促进非洲各区域内社会文化交流,以增进共同瞭解与经贸发展。

《第三章 会员主体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主体:

1、本会以非洲各国暨南非各省市之台湾商会为会员主体。

2、各台湾商会会员主体,经当地国内主管官署核准,侨委会登记在案者,整合组成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3、各国暨各省市以一个团体为会员主体。

4、各台湾商会会员主体之组织、章程、财务之组成方式,由各会员主体自行决定之。

5、各台商会会员主体之会员数需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认定接纳之。

6、各会员主体欲加入本会体系成为新会员时需检附该会员主体之组织、章程、行政负责人员名单、成立日期、筹备活动概况,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通过接纳之。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1、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组成本总会之各会员主体推举十五人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2、本会名誉总会长、总会长、副总会长、监事长、理监事等应为当然会员代表。

3、会员大会之提案,应於会员代表大会二十天前将提案内容及说明,以书面详细列之,并提交秘书处,如有相近似者以并案处理之。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

1、议决会员代表之提案。

2、议决理事会之会务发展计划。

3、修改章程。

《第四章 理事会与监事会》

第九条

1、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由名誉总会长、总会长、副总会长为当然理事,及由各会员主体共推举五十人为理事而组成之理事会,理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若不克参与会议则罚锾二千南非币(如有正当理由请假者除外),若当事者不缴交罚锾则由分会会长负责。

2、理事会得视需要设工作委员会,总会长任召集人,由本会理事或各会员主体推举一人共若干委员成立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授权由总会长分派。经理事会同意任命并同时应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3、当届理监事未出席二次以上的理监事会议者不得被推举为下届的理监事。

4、理监事在二年内,每年未出席二次以上者不得被推举为总会长监事长候选人。

第十条

理事会之职权:

1、行使总会长、副总会长之选举及罢免权。

2、提案及议决提案。

3、议决常务理事会所提议案。

4、行使总会长之会务发展企划案。

5、行使总会长所提之秘书长、财务长及各委员会之人事同意权。

6、议决收支预算案。

7、常年会费之订定案。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总会长、副总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各会员主体之会长组成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之职权:

1、计划发展会务。

2、编列预算筹措经费。

3、执行理事会议决案及依照章程推展会务。

4、常务理事会之议决案须向理事会负责及报告并经理事会追认之。

5、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会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本会最高监督机构,由各会员主体之监事长为本会之监事共若干人组成之。并推选一人为本会之监事长。监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之职责:

1监督本会各项会务执行事宜。

2审核本会各项财务收支及各类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无从属关系。理事会执行会务,监事会监督会务,并各别代表向大会负责及报告。召开理事会时,总会长需行文函送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由监事长发文召开并主持,监事长视会务需要得行文函送理事会派员列席报告或备询。

第十六条

理监事联席会由总会长及监事长共同具名发文召集之,由总会长担任主席。

《第五章 名誉总会长、谘询委员、总会长、副总会长》

第十七条

名誉总会长:新卸任总会长经理事会同意,聘请为本会名誉总会长,任期一年。(历届之名誉总会长,惟需每届出席两次以上理事会,经理事会同意,得续敦聘为本会之名誉总会长)。

第十八条

谘询委员:为本会最高荣誉职。凡卸任之副总会长、监事长,得经理事会聘任为谘询委员,亦为当然理事,得出席理事会,并缴交常年会费。惟需每届出席两次以上会议,否则不予续聘。本会在世界台湾商会之谘询委员、监事长亦为本会之当然委员。

卸任之财务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得出席理事会,并缴交常年会费,在两年内全勤出席会议,或在三年内每年出席会议两次以上者始得续聘任为谘询委员。

顾问:本会理事或监事在三年内全勤出席会议者,或在四年内每年出席会议两次以上者,经选务委员会审核後,提请理事会聘任为顾问,亦为当然理事,得出席理事会,并缴交常年会费。

第十九条

总会长:本会设总会长一人。

总会长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同额竞选得票率须达投票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两人竞选须达百分之三十以上,三人竞选须达百分之二十以上,最高票者当选为总会长。总会长、副总会长候选人资格以曾任各会员主体之会长及本会理事者为限。

副总会长:本会设副总会长三人。

副总会长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取前三名高票者当选为副总会长。

总会长、任期为一任一年,且不得连任;副总会长任期为一任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总会长之职权:总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理事会会务并受监事会之监督,副总会长襄助总会长处理会务。

第二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时,议程应包括名誉总会长、秘书长、财务长、谘询委员、顾问之同意聘任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聘任秘书长一人综理秘书处会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系由各会员主体之秘书长担任之,以利本会之会务联系及发展。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之职责:由各届总会长赋予职责。

《第七章 经费与财务长》

第二十五条

当选为本会的总会长、副总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等各职位之常年会费,依各职位订定金额标准,於第一次理事(监事)会时提出议决案,以充当年度会务经费。总会长须缴纳给世界总会及非洲总会之一切会费应自行缴纳之。

第二十六条

财务长应就各固定收入部份之应收款、已收款、未收款及支出款项等,於每次理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时应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1本会理事、监事、当然理事在行使权利(投票等)前,应先尽其义务(缴纳会费)後方得行使之。

2缴纳会费之日期为选举总会长以前缴纳之,逾期未缴者,则终止其选举与选举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所有之财务收支报告均需总会长、财务长签名後函送监事会审查,并由监事长签名後,所提出之财务报告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得接受会员及外界之捐赠或筹募赞助,俾供本会会务之经费。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各项专案活动之经费,由理事会及主办单位负责筹措,监事会审核。

《第八章 选举及选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选务委员会,由各会员主体推举一人共若干人为选务委员,成立选务委员会,负责主办本会有关选务及各会主体之各项选举督导事宜。(含总会长、副总会长、监事长、理监事等之推选通知等)选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授权由总会长分派。(各项选举办法由选务委员会另订之)。

第三十二条

选务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1各项选举通告。

2接受候选人之登记及审核。

3办理选票及票柜之制作,选定投票场所,开票及统计。

4选举结果之宣告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总会长、副总会长之选举及罢免权,选举及罢免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罢免权之行使必须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方得提案。受理提案单位为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後三十天内送理事会表决之。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及世界总会新届理监事产生日期,由各会员主体於每年五月底前选派产生之,并将当选名单造册提报本会秘书处,转送选务委员会,并提报世界总会。(由选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及处理有关选举事宜)。

第三十五条

总会长、副总会长、监事长、正副秘书长、财务长、理事、监事、会员代表和章程委员、选务委员及各工作委员之任期,至新旧任总会长交接为止。

《第九章 会议及议程》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需经三分之一理事提出书面申请後,由总会长在三十天之内召开之。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每年至少需召开三次会议。

2临时理事会需经三分之一理事会之连署,提交秘书处,由总会长在三十天之内召开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每年至少需召开三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监事联席会:

视会务之需,理事会与监事会得同时召开联席会,议决重要提案。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需召开三次会议。

2临时常务理事会需经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之连署提交秘书处後,由总会长在四十天之内召开之。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所有之会议均需有过半数(含被委托者)之出席方得开会,并以过半数决议之。

第四十二条

凡因无法出席会议者,得立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代行其职权,惟被委托人只得授理一人之委托。并委托书不可代行其投票表决及发言权,但可列为出席纪录。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以上联谊活动,如商展、观摩、观光、专题研讨会等,及定期发行会讯,每年一次发行年鉴。

第四十四条

会议开会通知需於会期前三十天通知各会员主体,名誉总会长、副总会长、谘询委员、理事、监事、工作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於开会议程内应有上次议决案之追踪及执行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第七条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会期应包含下列议程:

1最後一次理监事会议,出席人员为将届卸任之理监事。

2由选务委员会召集下届新任理事票选总会长、副总会长。下届新任监事票选监事长。

3选务委员会作选举结果之报告。

4由选务委员会提报新当选总会长、副总会长、监事长之宣告。

5新旧任总会长监事长交接典礼同时举行。

《第十章 章程修订移交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由十名以上理监事联署及将修改内容更正前与更正後之对比,详列利弊说明之。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後呈交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後修订之。

第四十八条

本会总会长、财务长、秘书长新旧移交时由监事长及相关人员监交:

1总会长移交本会印信及相关文件。

2财务长移交财务收支明细及款项。

3秘书长应就会议记录,理监事名册及相关资料等详列书面移交。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後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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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