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范泽忠 |
释义 | 简介范泽忠,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中专文化,原系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队长。2005年初,范泽忠非法开办“恺撒歌城”,组织多名妇女在“恺撒歌城”从事卖淫活动,从中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来源。绰号“凯撒大帝”。2007年08月03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罪行2004年5月,范泽忠组织黑社会团伙,在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期间,该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分工地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05年初,范泽忠非法开办“恺撒歌城”,并安排被告人范泽义、李维琼负责经营管理,组织多名妇女在“恺撒歌城”从事卖淫活动至案发,从中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来源。其间,范泽忠亲自驾驶“云C38043号”丰田路霸车到四川宜宾组织薛某等多名妇女到“恺撒歌城”卖淫。 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为谋取好处,范泽忠先后分别组织团伙成员宋某源、王傲、龚富、陈健等人采取威逼等方式先后为帮塘房乡的赵志、大湾镇的刘祥东、赵宗祥分别向宋玉奇、申杰以及段定云和陈琨收取“六合彩”赌债,涉案金额8万元。在收取“六合彩”赌债的过程中,还对申杰及邓成松进行扣押,后被公安民警解救才幸免一难。 2004年6月至2005年底,范泽忠、宋某源分别组织或经范泽忠授意由宋某源组织黑社会人员分别或结伙为他人帮忙,持械报复煤矿工人,索要好处;殴打他人;为收取参与入股巧威公路的工程款,强行扣押工程负责人;侮辱报社记者;在娱乐场所寻衅滋事;为帮助他人索要医药费,持械闯民宅,损坏私人财物;持械围攻治安岗亭,持刀威胁和辱骂执勤人员;无事生端,殴打未成年学生,先后作案12起,致吕强等20余人不同程度受到伤害,强行索要钱财38900元。 从2005年4月开始,范泽忠先后组织宋某源、宋登、朱启东、付业超、翟思雄、宋荣森、常某等人为镇雄县的富华煤矿、中屯乡张家院煤矿、塘房乡兴源煤矿提供“保护”,排挤、殴打管理人员;身着警服,持刀入户威胁他人;威胁因煤矿开采致房屋财产受损的群众,致多人受伤。通过提供“保护”向3个煤矿索要空股65万元及价值39.4万元的日本丰田路霸越野车1辆。 2005年5月至团伙被捣毁期间,以范泽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和以王林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发生冲突。5月底,因团伙成员王杰在彭家瓦房赖祥富家被王林一伙的李虹、王波等人持械围攻,宋某源知道后就组织王傲、陈某学、龚富、宋登、翟思雄、胡波等40余人持械到彭家瓦房与王林一伙斗殴,后被“110”出警驱散。事后,宋某源、王傲、陈某学3人商量如果找到王林一伙的人,就见一个砍废一个,并组织分工,由陈某学带人在下半城查找,宋某源、王傲带人在上半城查找。当晚,宋某源、王傲到“恺撒歌城”把情况向范泽忠汇报,范泽忠说“冤有头债有主,要干就要干对方领头的”。宋某源将范泽忠的意思转达陈某学,由陈某学指使陈义、喻均带领王团、陈旺、高进、潘健、王松、王鑫、涂波、涂代祥、胡德勇、汪武健、胡彪等人查找对方团伙成员李虹,王团、王鑫、涂波、涂代祥、胡德勇6人在镇雄县城南大街街心花园发现并将李虹砍杀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尔后,范泽忠又安排宋某源、王傲2人为陈某学外逃提供条件,龚富、胡波受陈某学的安排驾车转移王团、王鑫、涂波、涂代祥、胡德勇、胡彪等犯罪成员。 惩罚2007年08月03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妇女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范泽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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