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繁峙县人大常委会 |
释义 | 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若干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繁峙县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繁峙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繁峙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繁峙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繁峙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市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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