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产业分类法又称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法,是指联合国颁布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现在通行的是1988年第三次修订本。其目的是为使不同国家的统计数据具有可比性。
标准产业分类的优点在于对全部经济活动进行分类,并且使其规范化,具有很强的可比性,有利于分析各国各地的产业结构,而且与三次产业分类法联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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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为了统一各国国民经济统计口径,于1971年颁布了《全部经济活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索引》,将全部经济活动分为十大类,在大类之下又分若干中类和小类。这十大类是:
1、农业、狩猎业、林业和渔业;
2、矿业和采石业;
3、制造业;
4、电力、煤气、供水业;
5、建筑业;
6、批发与零售业、餐馆与旅店业;
7、运输业、仓储业和邮电业;
8、金融业、不动产业、保险业及商业性服务业;
9、社会团体、社会及个人的服务;1
0、不能分类的其他活动。
我国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就是参照了〈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而制定的,因此产业划分与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