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绥阳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6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喻凯理、邓仕忠、陈仕模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选民村主任报酬》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县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第六届村委会换届工作中,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实行了民主选举。通过民主选举,把相当一部分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村民选进了村委员会班子,成为农民村干部。由于“撤区并村”后,通过规范村级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量增大,特别是农民村干部,工作既辛苦,报酬又较低,对此,县政府十分理解。 为了提高村干部特别是农民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2004年县委、政府在《进一步加强村级 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决定》中,建立了村干部和离任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规定凡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在村支两委担任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担任专职财经员和计生专干的农民村干部,实行“基础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其基础工资部分每月不得低于150元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离任后相应的补助标准,应该说,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组织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干部的报酬提高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收入来解决。在当前我县集体经济普遍发展落后的情况下,政府将引导村委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来提高村干部的报酬。 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带领群众致富的同时,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努力增加收入来源。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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