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和扶助的办法 |
释义 | 为鼓励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凡我县居民,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或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1个孩子的已婚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或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下岗职工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或均属下岗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所需费用从本乡、镇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二)免费为独生子女“四苗接种”,所免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农村在分配集体收益、福利、安排宅基地、承包责任田、旱土、经济林、荒山荒坡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个人的份额。 (四)给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各投1份400元至600元的养老保险,其保费由本人负担50%,县、乡(镇)从社会抚养费中负担50%。 (五)独生子女在参军、招录公务员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2女结扎户从绝育结扎之日起,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给农村2女结扎户投1份400元至600元的2女结扎养老保险,其保费由本人负担50%,县、乡(镇)从社会抚养费中负担50%。 (二)在农村改水、改电、建沼池等新技术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并在资金上予以支持。 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获得下列救助: (一)经评定为独生子女特困户或独生子女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参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相关单位承担这项费用。 (二)在独生子女和2女结扎户中,夫妻双方系农民或城镇享受低保的困难户,凭证减免其子女在县内小学期间50%的学费,其减免部分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从社会抚养费中解决。 (三)开展“结对扶贫帮困活动”,建立计划生育扶贫开发项目,对计生家庭对口帮扶;为计生特困家庭予以生产、生活的资助和扶助。所有政府部门,特别是扶贫、教育、民政、财税、工商、残联、保险、工青妇等部门和单位要把救助计生特困家庭与各自职责紧密结合,全县副局级以上单位各帮扶2—3个计划生育贫困户脱贫。劳动部门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民政部门应优先为其安排和发放其救济金;银行信贷部门应为计划生育家庭户优先发放生产扶持贷款;扶贫办应优先解决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人畜饮水问题和帮助发展经济项目。 四、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在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后,并与乡、镇计生办签订自愿不再生育合同书,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并在全县通报表彰。如领奖后又申请审批再生育的,奖金连同本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依法双倍收回。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机关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摸清独生子女、2女结扎户的底子,并造册登记,报送县计划生育局核实存档。对享受本规定优待及奖励的家庭,相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弄虚作假的,一律从严查处。享受本规定的奖励优待后违法生育的,除按条例规定处罚到位外,并同时双倍偿还所领取的一切奖励和优待资金。 六、本办法落实情况列入相关单位年终文明建设考核内容。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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