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35号提案的答复 |
释义 | 天台镇、丙安乡、白云乡、复兴镇、大同镇、宝源乡、葫市镇、两河口乡、元厚镇政协联络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乡镇干部职工的住房增量补贴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房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省和遵义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2007年在市直机关和三个街道办事处启动并实施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其余乡镇均未开展和实施此项工作。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贵州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房改字〔1992〕12号)精神,我市从1992至1996年期间陆续将城区范围内各单位修建的公有住房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单位职工,即在城区范围内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实施了房改。由于乡镇条件不成熟,且无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因此我市各乡镇当年均未实施房改。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规定:“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租金收入,都要纳入住房资金并按规定将其绝大部分转为存量补贴资金”。我市城区原实施房改的单位均有售房资金作为职工的存量补贴,而乡镇当年未实施房改,无资金作为职工的存量补贴。基于以上原因,我市出台并报经遵义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赤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遵市房领〔2001〕4号)确定的实施范围为城区范围内(金华办、文华办、市中办)。因此,我市在2007年正式启动并实施《赤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时暂未将乡镇列入。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建房通〔2004〕194号)之18条:“增量补贴是指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时,考虑到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后,职工购房压力过大,为增强职工购买自住房的支付能力而设立的补贴项目”。受地段因素的影响,我市城区(金华办、市中办、文华办)商品房出售价格远远高于其他各乡镇商品房出售价格。为缓解城区范围内职工购房压力,帮助城区职工解决“住房难”等问题,同时也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赤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意见》(赤府发〔2007〕13号),且第四条规定:“增量补贴的对象是从2007年1月起市直机关和三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三、《赤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第九条明确:“乡镇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实施”。我市乡镇按2008年在册干部职工4238人测算年需839万元增量补贴资金,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我市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启动乡镇干部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工作。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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