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监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机构,专责观察、监察和覆检警务处对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和调查,并就须汇报投诉的处理和调查提出建议,同时找出警队工作常规或程序中已经或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监警会于同日成为法定机构,并会根据《条例》执行其职能和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力。警方亦必须履行其法定责任,遵从监警会提出的要求。 法定职能观察、监察和复检警方处理和调查须汇报投诉的工作,以及监察对被投诉警务人员的处分; 找出警队工作常规或程序中已经或可能引致市民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 要求警方调查或重新调查须汇报投诉,并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要求警方就调查给予解释,并提供资料或材料支持该等解释; 适当时向警务处处长或/及行政长官提出意见和建议; 加强公众对监警会的认识。 机构沿革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源自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警方投诉事宜常务小组。于1986年,时任总督把常务小组改组为一个非法定但独立的投诉警方事宜监察委员会。委员会于1994年12月改称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 2007年7月,立法会经过九个月的审议,于2008年7月通过了《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 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警监会亦于同日转为法定机构,并改称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 各小组委员会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订定准则,用以界定应受委员会监察的严重个案; 研究和制定监察严重投诉个案的特别程序; 研究是否需要寻求外间的专业意见/服务,协助审核投诉个案; 审核严重投诉个案的调查结果,并向主席提出建议; 提出委员会认为适当并与监察严重投诉个案有关的任何事项,供监警会考虑。 宣传及意见调查委员会审议可提升监警会形象和让市民加深认识监警会的措施; 审议和批准已编入预算的宣传及相关活动,包括:(宣传物品的内容和设计,例如年报、网页、短片、刊物和其他宣传品;推展宣传活动;挑选和委聘承办商协助推展有关计划;) 审议和批准推展已编入预算的意见调查工作,以及挑选和委聘承办商协助推展有关工作; 监察前两项所载计划的进度和质素; 审议年度宣传计划并就计划提出意见,供监警会考虑; 提出委员会认为适当并与宣传有关的任何事宜,供监警会考虑。 管理委员会监督监警会秘书处的主要工作; 审议和批准:(年度预算的任何改动;高级审核主任/高级经理或以下级别雇员的委任、停职及终止雇用;对监警会服务有所影响的主要行政事宜;估计价值5万元或以上或涵盖新项目范畴的拟订新合约,但不包括宣传及意见调查委员会权限内的合约或活动;) 提出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行政及管理事宜,供监警会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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