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洞口县贫困孕产妇危重症救助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高危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严重产科并发症的救助工作,保障产妇生命安全,进一步缓解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06号)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卫妇社处〔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救助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洞口县贫困孕产妇危重症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工作。 第三条 凡持有我县农村常住户口或与我县居民结婚,在我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危重孕产妇,并按《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实施抢救的,且符合下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贫困孕产妇危重症救助。 (一)夫妻为低保人员,伤残人员;农村人均收入1000元/年以下的人员; (二)合并重大疾病而自身无力负担医疗费用人员,如艾 滋病患者; (三)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者(如产科大出血、羊水栓塞等); (四)特殊情况抢救单位提出申请,由危重孕产妇抢救技术指导小组审核提出诊断处理意见,报县卫生局审核。 第四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危重症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对在指定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心电监护、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费可给予救助。 第五条 凡申请救助的农村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必须在定点医院就诊。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确需转诊治疗的,由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本人向县卫生局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转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 第六条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为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定点医院。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各项政策规定,科学制定诊疗方案,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县卫生局将《洞口县贫困孕产妇危重症救助申请表》(见附件,下简称申请表)下发至乡镇公卫办,由保健员发给贫困孕产妇填写后交村(居)委员会,并在村(居)委员会固定公示栏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签署村级意见,报乡镇(中心)卫生院签署意见和县卫生局审批。县卫生局将审核确认的贫困孕产妇名单通知县妇保院,由县妇保院反馈至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各级保健人员指导贫困孕妇定期产前保健,发现高危孕产妇按《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要求进行高危管理和指导,落实住院分娩地点。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一般应在入院前或出院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在规定期限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贫困孕产妇合并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按孕产妇住院分娩自付费用的20—50%进行救助;属特困家庭对象的,可全额免费救治。但每名孕产妇原则上只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审核发放孕产妇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在有关单位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对象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已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第五章 报账方式 第十一条 贫困危重孕产妇将审核批准的《申请表》提交给所住院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医疗保健机构将《申请表》、抢救治疗等所发生的费用清单、病情简介、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及有关情况报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办公室,从专项资金中按比例予以救助。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洞口县农村贫困孕产妇危重症救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上年度节余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补助资金,孕产妇补助由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三条 县卫生局负责救助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支出专账,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公正合理,确保贫困危急重症孕产妇直接受益。 第七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对农村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县卫生局每季到各乡镇、管理区就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查阅乡镇(中心)卫生院贫困孕产妇名单;调查了解贫困孕产妇的审定是否符合程序,有无公示,督查医疗保健机构的收费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对获得救助的孕产妇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救助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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