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莞市广告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东莞市广告协会成立于2002年8月28日,是由东莞市广告经营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团结、沟通、提高、发展”。主要工作包括:对全市广告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广告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向会员单位提供广告业咨询和信息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广告质量;国内外同业组织加强联系,开展信息、业务交流。 入会须知东莞市广告协会由东莞市广告经营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经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地区、本行业企业的代表,承担着抓自律、促发展,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基本职能。具有较强的组织作用和凝聚力,在各个方面对本行业进行宣传推广,会员企业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得到企业单独运作无法实现的效果;同时协会也是企业之家,会员企业可以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心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广告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提出入会申请的单位,经市广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和有关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取协会提供的信息。 (五)免费赠送《东莞广告》杂志。 (六)参加市广协组织的业内广告交流活动,如中国国际广告节等。 (七)参加中广协组织的国内广告交流活动,享受优惠待遇。 (八)有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行业自律规则,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树立协会形象,宣传协会在业内和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承担并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向协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六)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入会程序: 凡欲入会者,需向市广协索取《东莞市广告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或从协会网站上直接下载,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协会秘书处。 秘书处收到入会有关资料之日起,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未批准入会的决定。 被批准为会员的单位,将发文件通知申请入会单位,同时颁发《会员证书》。 申请单位缴纳会费后,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即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东莞市广告协会。英文名称:DONGGUAN ADVERTISING ASSOCIATION(缩写:DGAA)。 第二条本会是东莞市广告经营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市广告工作者,推动东莞市广告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本会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路市工商局附楼三楼。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宣传广告事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我市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自律,执行行业自律规则,自觉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提倡诚实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就广告管理、发展战略向政府出谋献策; (三)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向有关政府机关反映其意见和要求,并就有关广告体制、价格和发展规划问题向政府提出积极性的建议; (四)充分利用我市毗邻港澳、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利条件,加强对港澳地区和国内外广告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最新信息,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协调广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调解行业内外的争议,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六)组织广告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举办优秀广告作品评选和先进技术应用展示活动,推荐我市优秀作品、广告人员参加全国(省)的作品评比和我省广告设计师职称评定,开展广告咨询服务,提高我市广告业的总体水平; (七)开展行业资质检评活动,向社会推荐优秀的广告经营单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创作水平; (八)开展创建精神文明行业活动,提高社会公德意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公益广告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九)加强与各省、市、港澳台等地区广告行业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代表东莞广告界参加国内外广告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日常重大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7年8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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