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强化财政收入监督,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1月5日由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发〔2011〕3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稽查内容、稽查方式和程序、违规处理、附则5章24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强化财政收入监督,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权力、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依法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非税收入征收项目、征收标准、票据、资金收支管理,以及群众举报等事项进行稽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非税收入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市本级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县区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必要时,上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将其管理的非税收入稽查事项委托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对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稽查事项实施直接稽查。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缴或委托代征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接受、配合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稽查。对征缴或委托代征非税收入单位的稽查,可根据需要延伸到应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稽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非税收入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保密的规定。在实施非税收入稽查时,与被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查公正性的稽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稽查内容第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的稽查内容。 (一)是否有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的行为; (二)是否有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 (三)是否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仍按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 (四)是否有违规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行为; (五)是否有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行为; (六)是否有违规收取现款据为己有取代处罚的行为; (七)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的行为; (八)是否有将非税收入转为经营性收入的行为; (九)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办法和“罚缴分离”制度; (二)是否违规私设账户; (三)是否存在隐瞒、滞留、截留、挪用、转移、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行为; (四)是否有违反非税收入资金上缴下拨规定的行为; (五)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稽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领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二)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三)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四)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转让、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情况; (七)是否有遗失票据或《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未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情况; (八)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稽查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稽查分为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根据不同形式、不同对象和内容采取调账、进点检查等方式。 日常稽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计划,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实施综合性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来的非税收入违纪事项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稽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被稽查单位。依据稽查计划、上级部门指定、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等四种形式确定被稽查单位。 (二)拟定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包括稽查要求、稽查内容、稽查方法、稽查期限和稽查人员责任制规定等内容。 (三)下达稽查通知。在实施稽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稽查单位下达《非税收入稽查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稽查人员可持工作或执法证件直接稽查。(四)被稽查单位根据稽查要求提交下列资料:1.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文件及复印件;2.《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副本;3.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购证》;4.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5.非税收入收支财务会计资料;6.单位的自查报告;7.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稽查实施。(一)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应向被稽查单位出示稽查通知书和稽查人员工作或执法证件,公开稽查纪律,提出配合要求;受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 (二)听取被稽查单位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汇报,做好记录。 (三)对被稽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详细登记,必要时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根据稽查需要,可现场查看实物,进行核对。需要旁证时,要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进行外延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核实情况过程中,认真填写稽查笔录和稽查工作底稿。 (五)对违纪问题进行归类和汇总,逐项列出违纪事实、金额和证据。被稽查单位应当在证明材料和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或者盖章,未签字或者盖章的,稽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稽查报告。(一)稽查人员根据稽查笔录和稽查工作底稿,整理撰写稽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被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查的内容、违纪问题及定性依据、稽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整改意见。(二)稽查报告应送交被稽查单位征求意见,被稽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被稽查单位对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在规定期限内未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反馈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对被稽查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认真复查核实,并将书面材料交被稽查单位签字盖章后带回,作为原始资料存查。 第十六条 稽查处理。 (一)按程序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落实处理结果。稽查结果作为被稽查单位年度非税收入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稽查工作结束后,对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并归档。 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做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五)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伪造或者擅自印制、转让、出借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九)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非税收入稽查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稽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处理决定书。未执行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通过减少财政拨款、停止供应财政票据等手段促使其落实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被稽查单位对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其稽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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