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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阳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释义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密切协作,分级负责,平战结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组成。

2.1领导机构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件,市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分管环保的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武警中队、市电信局、移动东阳分公司、联通东阳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2.1.2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配合省领导小组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配合金华市领导小组协调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统一领导、协调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金华市政府请示要求启动金华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启动《公共突发事件新闻报道预案》,负责组织协调辐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指导和跟踪报道。

(2)市经贸局:负责协调企业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件发生地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疏导等任务,维护现场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

(4)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镇乡、街道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6)市建设局、水利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件的评估和恢复等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疏导等。

(8)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9)市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操作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诊疗;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10)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突发辐射事件进行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1)市安监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市气象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3)市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14)市电信局、移动东阳分公司、联通东阳分公司:组织、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乡街道必须服从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辐射应急办公室组成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

2.2.2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省、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应急救援队伍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4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事件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预警和预防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I、II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I、I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组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3预警支持系统

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突发辐射事件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市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与省突发事件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4预防工作

4.4.1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4.4.2环保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统一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发现安全隐患,督促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整改。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及时督促相关辐射工作单位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配合省环保厅对核燃料、核废料、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建立健全突发辐射事件监测网络,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4.4.3 公安、卫生部门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有效监管。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5.1.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件,迅速报告金华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和环保部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

5.1.2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市环保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和金华市环保局,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启动本预案。

5.2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同时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金华市环保局,并做好启动辐射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3应急响应程序

5.3.1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见附件)

5.3.2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的立即上报金华市领导小组。

(2)及时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市际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市(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3.3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发生后,由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并及时向金华市市辐射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市辐射应急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和金华市领导小组。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工作单位,必须立即将事件报告市环保、公安、卫生部门和辐射应急领导机构。

(2)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迅速报告市政府,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金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一般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辐射应急办公室上报金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较大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金华市辐射应急办公室上报省环保厅和省领导小组。

(5)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初步确认后,由金华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向省环保厅报告。

5.4.2信息报告时限

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工作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应急机构报告。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件后,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并通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5.4.3辐射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5.5指挥和协调

5.5.1指挥和协调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立即上报省环保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生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后,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立即上报金华市环保局(应急办),由金华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发生一般突发辐射事件后,由本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市应急机构接到市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市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进入应急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5.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范围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协调突发辐射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应急监测

5.6.1监测组织

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监测,本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配合工作,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省、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请求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监测力量支援。

5.6.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随着事件的发展和监测结果适当调整。复杂情况下,监测方案由专家咨询组指导确定。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辐射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事件通报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5.7.2信息发布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5.8安全防护

5.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应急响应终止

6.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危害。

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突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件,由金华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金华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3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各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和金华市环保局。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建议。

7.2调查评估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对辐射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市政府和金华市环保局。

7.3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种。

8应急保障

8.1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

8.2物质、装备保障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机动监测、应急机动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监测报警仪器、防护用品由市环保局组织协调。

8.3通信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电信局和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8.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8.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商请金华军分区派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8.6.1宣传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8.6.2培训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8.6.3预案演练

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适时组织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奖励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突发辐射事件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9.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公室负责解释。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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