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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释义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定远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通知》(滁政秘[2007]21号)、滁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定远县设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滁编字[2006]22号),经县编委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决定,设置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挂定远县市容管理局的牌子。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负责临街破墙开店及建筑物外表装饰的审批,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绿岛、绿化带等公共地临时占用的管理。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2、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3、未按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5、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固体废物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临时占道摊点和夜市排档的管理。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侵占城市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备类客运出租车(含轿车、面包车、正三轮出租车)营运的审批和管理。

(九)履行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以上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管理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管理权。仍然行使的一律无效。对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二、市容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制定和执行定远县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

2、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规划、计划。

3、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及垃圾处置工作;负责市区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单位及居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建设大型公用建设配套环卫设施的审批和管理。

4、负责市区洗车场、街头宣传、募捐、咨询、服务、商品销售等各类临时占道的审批和管理。

5、负责市区街道及其两侧建筑物的户外广告(灯箱、龙门架、大型广告牌、画廊、橱窗、条幅、布幔、店面标牌、指示牌、商业宣传车、汽球等)设置和外观形式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乱贴乱画、乱拴乱挂、乱堆乱放等违章行为实施教育和处罚,负责城区沿街建筑物容貌的监察。

6、负责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和售货亭、电话亭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参与市区各类市场和临街建筑物建设的规划和审批。

7、负责市区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负责市区单位内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负责对县城市区域规划范围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

8、负责市区路灯等市政亮化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9、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县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市秩序和容貌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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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