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电子金融法 |
释义 | 一、 概念和调整对象电子金融法是调整电子金融交易关系和电子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层面:电子金融交易关系和电子金融监管关系,是传统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关系在网络空间的表现。 电子金融交易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网络所完成的诸如存贷款、同业拆借我、银行结算、电子资金划拨、证券交易、金融信托、保险产品买卖以及在相关电子金融服务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电子金融监管关系是指金融监管机关对电子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 特征电子金融法的特征是指电子金融法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与基本特征。与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相比,电子金融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技术性 表现在电子金融法不仅受到网络技术规范的影响,而且许多电子金融法律规范都是由网络技术规范直接发展来的。电子金融交易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应用和具体表现。网络技术渗透到金融交易的各个环节,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往往是建筑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基础之上或者是与之相关的,故金融法必须面对一些技术性问题。 (二)开放性 主要表现在将所有技术平等看待,为将来的新信息技术在电子金融行业的发展留有空间。由于通信与计算机技术仍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为了给技术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各国电子金融法规范均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多以技术中立为其法律原则,并不设定或者选择某种技术为基础来进行规范的制定,设立开放型技术中立规范,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各种技术手段和信息媒介,让所有能够促进电子金融发展的技术都能发挥作用。 (三)国际性 “网络无国界”,电子金融法的国家性主要表现在全球电子金融立法的法律规范的一致性方面。目前,联合国贸法会已经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尤其是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对全球电子金融立法已经起到了显著的示范作用。 三、 立法宗旨电子金融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电子金融法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或者是电子金融法的根本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电子金融活动 (二)保障电子金融安全 (三)保护用户权利 (四)维护电子金融秩序,促进电子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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