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
释义 | 《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是为促进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市有关规定,特制定的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 第五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由政府网站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市政府办公室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部门或镇乡办事处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重要信息必须经部门或镇乡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上传信息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 (五)市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七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部门或镇乡办事处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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