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电波三法 |
释义 | 什么是“电波三法”1950年4月,日本国会根据盟军总部的意见通过了有关无线电管理的三项法案:《放送法》、《电波法》和《电波监理委员会设置法》,即“电波三法”。 制定背景:日本的广播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系仿效英国的特许专营制,由NHK垄断全国的广播事业,而NHK又为国家经营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全靠收音机的执照费。据有关法律规定,NHK不播广告,所以战前NHK与英国的BBC属同一类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了日本。盟军总司令官麦克阿瑟对NHK的垄断极为反感,强令日本政府将广播电视业向民间开放,打破NHK的垄断,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电波三法的基本精神,是尽可能限制政府的监督权限,保障广播电视的言论自由;承认民间广播电视事业,确保言论的多元化和消息来源的多样性。由此,电波开始向民间开放,电视事业也出现了NHK与民间电视相互竞争的局面。 “电波三法”主要内容其中《电波监理委员会设置法》规定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委员会,全面指导和管理广播活动(1952年该委员会撤销,广播活动改由政府直接管理);《放送法》则对日本广播协会和民间私营广播(被称为“一般广播事业体”)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等作出了规定;《电波法》则对电波和广播的技术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电波三法”共同确立了战后日本广播事业自主经营和广播自由的原则,确立了公营和私营并存的双轨体制。从此以后,日本广播事业在新的条件下日益发展。1951年4月,第一批私营电台获准营业,并组成了“日本民间广播联盟”。随着私营电台、电视台的增多,公私并存共荣的局面正式形成。 “电波三法”中最为重要的是1950年制定的《放送法》。 适用范围:《放送法》是规范广播电视节目、日本放送协会(HNK,日本公共传媒机构)、民营广播电视业者的法律,是日本广播电视业的准绳。 制定目的:最大限度提高广播电视普及率,保障广播电视功效;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中立、真实,保护节目的言论、形式自由;明确广播电视从业者职责,促使节目有利于民主发展。 规定:国内节目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必须保证政治上的公平,不得歪曲事实,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尽量多的角度进行阐述。虚假节目的受害人或直接关系人可在节目播出后的3个月内提出审查要求,广播电视接到审查申请后必须立即着手调查,若判明节目确属不实,必须在得知结果的两日之内更正或取消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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