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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地震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执法行为,其过错责任追究由本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过错相当、教育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越权执法或者滥用执法权的;

(三)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五)其他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出现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办理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地震工作部门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主动纠正过错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过错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追究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全面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处理得当。

第十三条 对被追究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处理错误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十五条 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地震工作部门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监察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报上一级地震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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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