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规范举借债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债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各项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借款、国内金融贷款和政府承诺的其他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债务)。 第三条 政府债务项目坚持政府决定、财政专管、审计监督、程序管理、分级负责、承贷承还、确保偿债的原则。 第四条 凡需财政出具承诺的政府债务项目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发改部门对政府确定的举债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举债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政府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评审。重点对财政债务项目的偿还主体、偿还能力及还款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认真评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政府债务资金拨付程序,严格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 政府债务的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政府批准,不得用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主体未按期偿还债务时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九条 由政府统一举借的债务资金由财政设专户管理,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在银行开设专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项目实施完后,方可消户。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专账,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考评。并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偿债主体,并与政府签订偿债责任书。责任书必须明确债务人、债务总额、分年度偿还额、偿债资金来源、偿债保证措施及处罚等内容,实行偿债主体责任终身追究制。偿债主体必须按偿债计划及时将偿债资金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不同政府债务的要求使用债务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开支,挪作他用。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债务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如资金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停拨剩余资金、要求项目单位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可用于还贷的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及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批准、财政承诺安排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还款来源主要由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或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资金承担。财政部门将还款资金纳入年初相关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划转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政府批准、财政承诺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款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可以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专款解决。 第十六条 由有关企业和单位承担还债责任的转贷项目,实行“谁承贷,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还款承诺”和偿债计划规定的偿债金额提取偿债准备金,按期缴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应交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举债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违反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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