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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释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戒毒方式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禁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阶段性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助人自助、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实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任务目标

1.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2.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就学、入驻社区药物治疗和到指定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戒毒及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3.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村(社区)为基础,以乡(镇)禁毒办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人员个人及家属为主要对象,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县人大联系领导、县政协联系领导任副主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疾控中心主要负责人和14个乡(镇)政法书记为成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禁毒办,由县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禁毒办、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抽人组成。

2.各乡(镇)要成立专职禁毒办和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监护领导小组,负责禁毒日常事务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村(社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由禁毒办专职人员、村(社区)兼职人员、社区(责任区)民警、乡(镇)或村卫生室医生、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监护小组。其玉溪镇专职人员2名,其余乡(镇)专、兼职人员各1人。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监护小组要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切实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政法委6月27日培训会精神于8月20日前建立组织机构,规范档案资料。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县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1.县公安局:组织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掌握适用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底数,并及时与县禁毒办联系或向社区转戒,防止符合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失控;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的要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并配合社区制定并落实戒毒(康复)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加大对《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动员群众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辖区内吸毒人员实行严密动态管控,防止漏管失控;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全力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尿检制度,及时发现新增、流窜吸毒人员;严格落实帮扶措施,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解决困难;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依法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及时对辖区内毒情进行分析,发动群众对吸贩毒违法犯罪进行举报,依法严厉打击辖区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区戒毒(康复)环境。

2.县卫生局:组织村(社区)医生及时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掌握健康状况;对患病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治疗,患有严重或者传染病的吸毒人员,要及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宣传、动员、组织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配合公安民警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尿检,鉴定其毒瘾脱瘾程度。

3.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县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组织有培训需求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4.县教育局:做好学校禁毒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学生识毒、拒毒、防毒,教育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在校子女积极配合社区戒毒监护小组工作,帮助其父母完成社区戒毒(康复);不歧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上学子女,对其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出现在校学生染毒情况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戒毒(康复)工作。

5.团县委:组织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等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组织乡(镇)禁毒办、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6.县妇联:积极参加县、乡(镇)禁毒委(办)组织各类活动;组建县、乡(镇)巾帼禁毒志愿者队伍,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创建无毒家庭”等活动,让毒品远离家庭、远离子女,积极参加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7.县民政局:积极参加县、乡(镇)禁毒委(办)组织的宣传活动;救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对参加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审核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8.县司法局:将禁毒工作纳入普法教育内容,积极参加县、乡(镇)禁毒委(办)组织的宣传活动,将禁毒法制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做好刑释解教吸毒人员的接洽转戒工作,确保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社区康复,防止漏管失控;组织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基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要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2.建立公安、乡(镇)和社区戒毒(康复)协作机制。公安机关查获吸毒成瘾人员、吸毒成瘾人员从拘押场所刑释解戒或吸毒成瘾人员自愿申请以后,责任区民警应与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一道对吸毒人员进行调查,对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要及时下达《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乡(镇)禁毒办及时成立相应组织并制定相关措施开展工作;对不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要及时送戒毒康复场所。在社区戒毒(康复)过程中,对不履行戒毒(康复)协议,经乡(镇)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监护领导小组告诫后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康复)结束后,乡(镇)及社区依法对其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作出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要呈报公安机关作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撤管。

3.建立动态管控机制。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定时组织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分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健康状况、生活状况、培训就业、戒毒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4.建立督查机制。县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成员单位、乡(镇)及村(社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实效。

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部门、乡(镇),由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监护管理,凡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6.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制》、《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尿检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地点变更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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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7: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