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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我县2002年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农民群众对这项惠及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衷心拥护,积极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抓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抢抓机遇

我县属长江中上游乌江水系,全县25°以上坡耕地面积10.9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3.3%。由于陡坡开垦问题突出,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制约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并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退耕还林还草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县退耕还林还草步伐,不仅对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生态屏障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认识,抢抓机遇,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加快我县退耕还林还草步伐。

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全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今冬明春我县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任务为15万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总体要求,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与扶贫开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紧密结合。在工程布局上,要与旅游开发、扶贫开发和建设“畜牧大县”相结合,“点、线、面”总体推进。要切实做好“四个优先”,即25°以上坡耕地和相对集中的宜林荒山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严重、扶贫开发任务艰巨的地方优先;地处重点城镇、自然保护区、库区周围、江河源头的地方优先;地处主要江河沿岸、省道沿线的地方优先;能满足退一还二要求,乡、镇、村领导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技术力量强,种苗准备充分的地方优先。

三、稳定政策、完善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国家给退耕户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造林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个人。

(二)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应占80%以上,经济林不得超过20%。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经济林,国家只补助种苗费,不补助粮食。要提高针阔混交林的比例,鼓励林草间作。林间种草的按生态林补助年限补助。

(三)粮食供应的品种为玉米或稻谷,供应必须本着就地就近、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核定价格的基础上发生的差价,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助。粮食运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

(四)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食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五)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退耕还林(草)任务完成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户登记造册,发放林权属证书,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六)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不同渠道的资金,要结合退耕还林(草)工程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退耕还林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抓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要抽调精干力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机构。要稳定乡(镇)林业站,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对退耕还林还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了解退耕还林内容、操作办法和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地完成任务。

(三)落实政策,取信于民。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对退耕农户的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在县级自查和省地复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按退耕地造林合格面积和补助标准将粮食和现金及时兑现到农户手中,取信于民。对农户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检查验收结果、钱粮补助等必须张榜公布。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决不允许任何坑农害农的事故发生。对虚报冒领、贪污克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种苗基础建设和供应工作。要立足现有国有苗圃和林场,加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苗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大营养袋育苗的力度,提高种苗质量。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即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的种子、苗木,不准进入市场。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严禁倒卖种苗。同时,要超前做好种苗供应等工作,确保种苗及时供应。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要把科技支撑贯穿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全过程,鼓励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深入退耕还林还草第一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服务工作。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要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把质量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有条件的要实行专业队造林的办法,提高造林质量。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坚持按设计施工,强化县级自查、省地复查制度,重点检查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保存率),对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兑现钱粮补助。要强化工程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挤占、截留和挪用工程资金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退耕还林各项制度建设。林业、计划、财政、农业、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粮食供应、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等各项规章制度。

(八)努力提高退耕还林成效。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林草结合、林竹结合、林药结合等多种模式,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植树造林,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目标的实现。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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