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洛龙镇云台村贺家台组与江咀村三丘田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
释义 | 申请人,洛龙镇云台村贺家台组。 法定代表人,姚启权,组长。 对方当事人,洛龙镇江咀村三丘田组。 法定代表人,江方敏,组长。 2002年,云台村贺家台组提出申请,要求解决与江咀村三丘田组山林界畔纠纷,明确权属。 经查,双方争议之地地名叫张家湾,四至界线为:东至三丘田组旱地,南至山水沟,西至三丘田组尖堡处山林,北至岩轮。面积约80余亩,其中耕地约30余亩,荒山约50亩。 解放前,贺家台牟家在张家湾处有一幅山林,1956年,此幅山林由贺家台入社,大集体时期,贺家台对此进行过一定管理。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张家湾距贺家台组村民居住地较偏远,贺家台组村民对之逐渐疏于管理,而三丘田组部分村民在张家湾处陆续开垦,现三丘田组在争议之地内耕种的土地约有30余亩,争议之地内除耕地外的其他原有山林由于多年砍伐无度,目前已成一片荒山。在争议之地西面,小地名叫尖堡处,有三丘田组比较茂密的山林与之连接。 1998年,在延长土地承包时,双方将争议之地填在了各自农户的土地承包证上,但都未能提供第一轮土地承包证及其他任何历史性书面证据。 本府认为,由于双方争议之地面积较大,且双方均不能提供相关书面依据佐证,因此难以查清争议之地原貌,故双方主张均不能完全采信。至于1998年延长土地承包时双方农户的土地承包证,由于争议之地的记载双方均不能提供第一轮土地承包证或其他有效依据等证实真实性,故双方土地承包证对争议之地的记载部分来源不合法,不予认可。结合争议之地现状,即三丘田组多年耕种30余亩土地之事实,以及争议之地周围三丘田组山林茂密而争议之地成光秃秃的荒山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一、争议之地内三丘田组已耕种之土地约30余亩,归三丘田组所有,但不得再开垦。 二、争议之地内的荒山约50亩,归贺家台组所有。 三、争议双方现行的土地承包证,凡与本处理决定相违背的地方无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