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 |
释义 | 为保护我县鱼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河流、山塘、水库、稻田等渔业水域,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平衡,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贵州省渔业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渔业生产管理作如下通告: 一、每年3月5日至5月5日(农历惊蛰至立夏)止,为我县天然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以下水域为我县全年禁渔区:梅江河洋渡库区水域、梅江河大河坝电站库区水域、芙蓉江鱼塘水域、三江河瓮溪库区水域、三江河平模电站库区水域、海洋溪水域。 二、禁渔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捕捞活动。违者,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处渔获物1—3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境内天然渔类水域扎草采卵。 四、禁止在天然渔业水域炸鱼、毒鱼、电力捕鱼,违者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违法所得,并处以造成损失3—5倍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采用鱼膺、水獭、滚钩、排钩、塞壕、网目小于6公分的网具等禁用渔具、渔法进行捕捞活动。违者,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六、禁止制造、销售网具小于6公分的渔具,违者,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及违法所得。 七、严禁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违者,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八、凡从事天然渔业水域开发及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渔业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严禁无证捕捞。违者,没收渔获物、渔具、渔船,违法所得,处50—150元的罚款。 九、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鱼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我县渔政部门核发的鱼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采用性状退休亲鱼生产、销售假、劣、伤、病鱼苗(种)的,没收鱼苗 (种),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所查鱼苗(种)金额50%以上的罚款。 十、凡外地进入我县境内的鱼苗、鱼种、水产品,由县渔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十一、严禁非法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违者,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严禁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有毒物质和超标排放废水、废液。违者,由渔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渔政案件举报单位:道真自治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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