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纠风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和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决策部署,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明确部门和行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保证各项纠风任务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纠风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纠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安排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及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下简称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安排,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政风行风建设以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四)对本辖区、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本辖区、本行业发生的不正之风及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 (五)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 (六)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对县直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进行1至2次检查,年底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检查要结合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问题较严重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年底考核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一并进行。 第七条 实施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二)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三)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六)政府及其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违反本办法,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个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需要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建议,有权作出组织处理的机关应在收到组织处理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