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
释义 | 为统筹城乡发展,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经贸委、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09〕19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9〕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施家电下乡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惠民工程,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符合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成效。各承办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实现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双丰收。 二、主要内容 (一)下乡产品。我县享受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等4大类。具体销售网点以县经贸局通知或上网查询为准。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在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内(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县经贸局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以户为单位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农民每户对每类产品可购买2台〈件〉,若有变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补贴标准。国家财政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按照国家规定,补贴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 (四)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填写《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乡(镇)财政所初审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一折通”账户。农民申报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三、工作重点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本辖区家电下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宣传、经贸、财政和中标企业等单位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家电下乡补贴产品、补贴办法、申领手续、销售网点等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三)受理网点备案。县经贸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县城销售门店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乡(镇)销售门店50平方米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减少)。 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5.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6.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安排1名相关操作人员,设置产品销售专区,销售人员要负责演示、指导。 (四)搞好网络建设。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规范网点建设,统一服务标准,切实保证各地农民能够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五)保障补贴兑现。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信用联社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六)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推进。 1.县经贸局要定期检查、了解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对不履行承诺或有欺诈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销售企业,进行及时处理。 2.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认真做好对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及时处理质量投诉案件,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七)加强信息反馈。经贸、财政等部门和中标企业要认真做好家电下乡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动态,形成专门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3日前书面向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贵州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贵州省家电下乡产品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 三、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樊建明(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孝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建康(县经贸局局长) 张双权(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韩文玉(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武超(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小林(县经贸局副局长) 李飞雪(县工商局副局长) 吴 刚(县质监局副局长) 王槐兵(县公安局副局长) 蔺黎明(县文广局副局长) 邓国昌(县农办副主任) 冯勤慧(县信用联社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贸局,由杨建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小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做好辖区家电下乡推广各项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经贸局主要任务 1.组织方案实施。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全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实施。县经贸局要与各乡(镇)经发办签订推广工作责任书,各乡(镇)经发办要会同当地财政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2.受理网点备案。县经贸局要在3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已通过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统一标志牌。 3.搞好协调服务。县经贸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4.监管产品销售。县经贸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适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县经贸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经贸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5.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二)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件>),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一折通”帐户。 4.建立直补资金台帐。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监管补贴资金使用。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必要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签订工作责任书。销售企业在县境内设立的销售网点,要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填写《遵义市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逐级报请商务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遵义市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内到县经贸局申请备案。网点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经贸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3.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边远地区无条件录入信息的网点,在产品销售次日将销售信息报中标企业县级代理商,县级代理商收到信息后2日内录入,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或县级中标企业代理商,县经贸局可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经贸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4.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能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四)相关部门的主要任务 1.宣传部门要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组织力量将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到每村每户。 2.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组织基层派出所维持好网点销售秩序。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组织基层工商所做好网点销售巡查工作,确保上市产品合格安全。 4.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组织好产品合格检查及鉴定,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家电。 5.农村信用社要组织各营业网点,配合财政做好资金直补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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