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对外窗口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窗口工作人员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考评办法的考评对象为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会各界监督、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批评建议,是党务政务大厅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也是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党务政务大厅工作期间的考核,由中心负责。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在窗口工作不满半年和临时替岗的人员参加中心的月度督查考评,返回派遣部门时,由中心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其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组织形式与考评方法 中心成立考评小组,由中心管理机构人员、县纪委(监察局)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心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按月开展督查考评通报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年终采取量化测评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年终考评以月度督查考评为基础,月度督查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的60%。 第八条 每月初,由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考评档案。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评采取窗口工作人员个人自查总结与中心评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的考核要求和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中心根据全年月度督查考评情况,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并向派遣部门通报考评情况,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月度督查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均实行百分制。月度督查考评由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进行加分或扣分,年终总结得出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分值。分值不低于95分者具有评优资格;分值低于80分者建议退回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1.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扣2至3分。 3.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的,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1分。 4.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话聊天、聚集闲谈、嬉笑打闹、打瞌睡、织毛衣的,每次扣2分。 5.工作时间让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进入窗口工作区,每次扣2分。 6.未按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1分。 7.日常工作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旷工每次(以半天计)扣5分。 8.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参加会议、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9.不服从中心管理机构安排工作的,每次扣2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3分。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党务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 1.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3分。 2.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2分。 3.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1.不依法或不按规定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5分。 2.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3.当周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政务中心数据库系统的,扣1分;当月数据未录入的,扣3分;发现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更正的,扣2分。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办事制度的情况: 1.受理业务时与服务对象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经查实后,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每次扣3分。 2.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办理事项延误而被投诉的,经查实后,每次扣2分。 3.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好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分。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建议退回所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处理: 1.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2.无故缺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3.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言行举止、工作作风严重影响政府机关形象,屡教不改的。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受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加分。 1.受到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每件(次)加3分;市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及以上书面表彰或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2.受到县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2分,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3分,省级新闻媒体及以上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3.以书面、锦旗等形式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经查实,每件(次)加2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适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窗口工作人员活动,评议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评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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