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了规范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行为,加快城镇污水治理步伐,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90号)和《遵义市物价局、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对道真县城镇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遵市价费[2004]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县环保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三、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四、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量每吨0.30元征收。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民政局核准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人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量每吨0.10元征收。 五、城镇污水处理费由道真自治县供水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自备供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城管局负责征收。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排污水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安装排污水计量装置的,按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每吨0.30元征收。 六、企业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 七、污水处理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规定,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专户。 八、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入中集中5%上交省财政。 九、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城管局应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报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城镇污水处理费每年使用额应不低于收入的70%。县财政局应根据县城管局编制的污水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及其完成进度核发支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没有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之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作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十、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依法实施监督。 十一、用水单位和个人(含自备供水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每超过1天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达3个月仍未缴纳者,供水企业(代征收单位)可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或取水。 十二、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对排水环节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放污水费、建设性基金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十三、物价、城管、财政、环保、水利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管理工作,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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