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2008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补充公告 |
释义 | 为进一步方便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群众,现就申请住房保障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385元以下(含385元);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实地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同时,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和2008年1月1日后迁入的家庭成员不纳入今年保障范围。 二、申请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15日止。 三、申请地点 户口所在地社区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领取《申请审批表》(材料不齐的不予以受理)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该申请书必须写明申请住房保障的原因和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现居住地点、现居住房屋性质(公房、私房等)、现居住房屋的取得方式(租住、借住等)、家庭收入情况(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等情况;(2份) (二)申请家庭住房证明 1、有自有房屋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2、没有自有房屋的,属租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属借住的提供借住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各份): 1、有固定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 2、是离退休干部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3、经商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4、是合同工、临时工的,由用工单位出具; 5、无固定工作岗位的,由申请人(户主)书面说明收入情况。 (四)家庭人口的证明 1、户主身份证原件(验件用)、复印件(双面复印)2份;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验件用)、复印件2份; 3、家庭成员中有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由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赡养(或扶养、抚养)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验件用)、复印件2份; (六)《残疾证》、《军烈属证》、《劳动模范证》、《下岗证》原件(验件用)、复印件各2份; (七)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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