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丹宁勋爵 |
释义 | 丹宁勋爵 1899年1月23日生于英格兰军布什尔郡惠特彻奇的一个小商人家庭。后来他考取了伦敦林肯律师学院,1923年成为律师后很快广泛地开展了业务,并因在商业法领域内的工作赢得了可靠的声誉。 1938年,他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的荣誉称号。 1943年,他被任命为东北巡回法院的专员。 1944年,他成为普利茅斯的司法官,随后很快晋升为高等法院法官。 1948年,他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 1957年进入上议院,由于他对司法改革的突出贡献,在他58岁这一年被封为勋爵。 1959年,丹宁勋爵在上议院发表的讲话以及一系列讲演中主张,上议院应该在改变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担负起改变法律的任务,而不是等待国会的行动。这种哲学使他与上议院比较传统的议员,特别是与明确反对篡夺国会权力的(原大法官)西蒙兹勋爵产生了直接冲突。正是这一冲突最终使丹宁勋爵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诉法院这一不寻常的步骤。 1963年,丹宁勋爵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这一年,他受当时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的委派调查普罗富莫事件。他的调查报告很快成了畅销书。在他80岁后,他成功地出版了几本著作:《法律的训诫》(1979年)、《法律的正当程序》(1980年)、《家庭故事》(1981年)和那本引起争议的《法律的未来》(1982年)。 1982年,他从高等法院退休,英国法律界的同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丹宁勋爵于1999年3月5日在英国惠特奇逝世,享年100岁。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丹宁勋爵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英国。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为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所重视。虽然我国的法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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